日前,“女子入职58天迟到21次被辞退,不满公司赔偿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一事引发热议。4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涉事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其表示该公司确有此事发生,且仲裁结果出来后,涉事女子李某仍在网上发文诋毁用人单位及仲裁委。
在涉事公司负责人卢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据中,红星新闻记者看到,该公司去年12月25日至今年2月28日的考勤月度表上,李某共出勤36天,迟到(严重迟到/旷工迟到)21次、早退1次、旷工9天,且无加班记录。同时,李某也曾多次向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发微信表示要“晚到几分钟或十几分钟”。
微信截图 受访者供图
对此,多名律师表示,尽管我国《劳动法》对弱势群体员工的权利保护力度较大,但是员工也不能无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迟到早退’不仅体现员工的工作态度,同时也是违反用人单位工作纪律的行为。”且如果涉事女子在网上发文辱骂、诋毁用人单位及仲裁委,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重则可对女子予以治安处罚。
“女子入职58天迟到21次”视频引热议
涉事公司:迟到理由多,“闹钟没响”“人太多路又滑走慢了”
4月20日,抖音账号白鹿视频发布一则题为“女子入职58天迟到21次,被辞退后申请劳动仲裁,庭审当天迟到16分钟”的视频。视频中,涉事公司负责人卢先生称,该女子于2022年12月26日入职;由于团队是2022年8月创立,处于员工紧缺的情况,又看到其有4年的工作经验,于是就聘用了她。但该女子不仅平时上班会迟到,此前面试时也迟到了一个多小时,后来申请劳动仲裁开庭时又迟到16分钟。且裁决结果出来之后,该女子还在朋友圈发文诋毁公司和仲裁委。
微信截图 受访者供图
该视频一经发出,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按时到岗是员工的基本要求,20多次的迟到很严重,公司将其辞退并无过错;但也有网友表示,涉事女子或因各种客观原因不得不迟到,不应以此为借口被辞退,“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权益,支持仲裁。”
21日,红星新闻记者在小红书App上查找到了涉事女子李某的个人账号,但私信对方无果。据李某此前发布的相关笔记称,公司随意辞退她,没有提前三十天,也没有按照合同赔偿一个月。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14日拿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李某在笔记里写道:“公司是为了节约成本辞退我,还各种找理由说我不按照规章制度,经常迟到。”“为什么加班的时候你不说? 加班没有加班费,调休还要攒够四小时?”“虽然没有拿到一个月的工资赔偿,但我的目的也不是为了要多少钱,只是希望大家都能找到好的工作。”此外,李某还称该公司“整天PUA员工,搞学历歧视”。
涉事女子在社交平台的相关发文截图
对此,涉事公司的小红书官方账号曾在评论里回应称,他们是设计公司,确实存在加班,但是也有较为合理的调休制度,“可这跟李某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她从不加班。我有她全部的考勤记录。”
针对上述事件,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涉事公司负责人卢先生。他表示,该公司是从去年8月才正式创立,所有员工入职便签劳动合同,入职当月就购买社保。去年12月26日,李某入职,“她入职共58天,除去春节和元旦节假日,考勤36天,她却迟到21次,共计迟到320分钟。我们多次提醒,并且都有微信截图。”
在卢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据中,红星新闻记者看到,该公司去年12月25日至今年2月28日的考勤月度表上,李某共出勤36天,迟到(严重迟到/旷工迟到)21次、早退1次、旷工9天,且并无加班记录。而在这期间,涉事公司方曾通过微信询问李某为何迟到,李某则以“闹钟没响”“人太多路又滑走慢了”“坐错方向了”等为由进行解释。同时,李某也曾多次向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发微信表示要“晚到几分钟或十几分钟”。
仲裁结果:
公司支付女子工资差额477.5元,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2023年2月28日,李某因劳动报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事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卢先生所在的广州某设计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2日期间工资1741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00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50元。
相关仲裁裁决书 受访者供图
穗荔劳人仲案【2023】651号仲裁裁决书显示,李某于2022年12月26日入职广州某设计有限公司,岗位为市场推广,每月固定工资5500元,工作时间则为9:30-18:30,入职是大小周休息制,春节假期后变更为双休制。此外,李某的最后工作时间为2023年2月22日。
针对双方争议的工资差额问题,李某主张其2023年2月出勤共计15.5天,被申请人已发放2023年2月工资3299.88元,尚存在差额。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已向李某公示考勤扣款规定,亦未举证证明向李某提前告知扣款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申请人还需支付李某2023年2月工资差额477.5( 5500=20*15.5-3299.88-485.12)元。
另外,在解除劳动关系问题上,被申请人主张李某在职期间考勤36天,共计迟到21次,迟到时长320分钟,其以此为由于2023年2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五条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申、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处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按照每天8小时工作制,被申请人主张的上下班时间具有合理性,该委予以采信。根据庭审陈述及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确认的《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申请人存在迟到21次、缺卡、早退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被申请人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无事实依据,该委予以驳回。
最终,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工资差额477.5元,准许申请人撤回第三项仲裁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卢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裁决结果出来后,李某仍多次在社交平台上公开发文诋毁公司。
律师解读:
女子在职期间多次迟到,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表示,在本案中,《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证实女子在职期间迟到21次,该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用人单位据此解除与女子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仲裁委据此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也并无不妥,“但是用人单位应补齐李某在2023年2月22日最后工作时间之前的工资。”
此外,赵良善律师也强调,如李某歪曲、罔顾事实,在网上发文辱骂、诋毁用人单位及仲裁委,轻则构成民事侵权,“依据《民法典》规定,李某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重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警方可对女子予以治安处罚。”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佳则表示,在本案中李某迟到多次,没有遵守身为一个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纪律,不管是从严重违纪的角度还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角度去辞退该女子都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是在试用期内,公司认为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是没完全没有问题的。如果是已经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以迟到次数过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她也是合法的。
赵良善律师还提醒称,尽管我国《劳动法》对弱势群体员工的权利保护力度较大,但是员工也不能无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不能我行我素任意迟到,“‘迟到早退’不仅体现员工的工作态度,同时也是违反用人单位工作纪律的行为。如果轻微的迟到早退,比如迟到早退一两次,用人单位需秉持包容原则;但是,如员工多次迟到早退,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并无不妥。”
红星新闻记者 罗梦婕 实习生 李佩欣
编辑 张莉 责编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