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琴律师按
爱钱进的受害人怎么要回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吗?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吗?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源起:爱钱进暴雷
2020年6月,有消息称,爱钱进app被北京警方刑事立案,约有37万人被骗230亿!消息一出,爱钱进的投资者慌了!他们集体拉横幅要求“还我血汗钱”!
维权途径一: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吗?
不可以,本案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为,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造成物质损失的,比如因故意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或者因财物被犯罪份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比如因寻衅滋事行为而砸毁的财物等物质损失。而爱钱进可能涉嫌的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是财产被犯罪份子非法占有或处置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维权途径二: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吗?
不可以,本案也不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爱钱进案受害人也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维权途径三:报警,发还,退赃退赔,法院执行退赔。
依据上诉《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和《批复》的规定,爱钱进受害人只能报警,确认财产损失,公安机关发还,或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或法院判决、执行发还、退赔;若受害人财产损失没有得到完全弥补,发现被告人财产后,还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维权措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诉讼保全可以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可以保障判决得到切实执行,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保障措施。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保护,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有财产保全措施,刑事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障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涉案财物追缴、没收等刑事判决财产内容具有可执行性而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它属于刑事诉讼的一种保障措施。
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普遍使用,但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比较少。刑事诉讼中使用的比较多的是证据保全。原因有四:
(一)财产保全主体只有一个——法院
《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只有法院有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公安机关、检察院都无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进行证据保全,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保全,比如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二)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范围狭窄
依据《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因此,只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中,法律明确规定了财产保全。
(三)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有限制
1、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中,才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其他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院采取的是证据保全措施,而不是财产保全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一)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2、法院只有在审判阶段才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无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四)财产保全的对象受限制
只能保全涉案财物,不能保全非涉案财物,更不能保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财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因此,爱钱进的受害人在侦查机关申请财产保全,难度比较大,但公安机关可以用证据保全的方式保全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财产,可以部分保障判决的执行。
实例:e租宝案受害人维权历程
e租宝案受害人遍布全国,涉及115万余人,集资资金762亿余元,造成损失380亿余元。由于涉及人数众多,金额特别巨大,从2015年12月到2020年,“e租宝”立案5年之后,受害人的资金损失才开始返还。
e租宝案受害人要回钱来,经历了以下流程:
立案——一审——二审——立案执行——信息核实——资产变现——资金清退。
2015年12月,e租宝案刑事立案,受害人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登记信息,提供证明材料;
2017年4月,e租宝案开庭,2017年9月,一审宣判,e租宝案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并判令发还、退赔;
2017年11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2月,一审法院对e租宝案立案执行;
2019年6月,一审法院发布“e租宝”案全国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公告,对e租宝全国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信息核实登记;受害人可前往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设立的信息核实点予以核实登记。受害人应准备好身份证件、联系方式、本人名下的收款账户信息、充值与提现金额等信息;
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黄金、房产、珠宝等财产变现;
2020年1月,一审法院发布e租宝案首次资金清退公告,于2020年1月16日对e租宝受害人根据受损金额和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的比例清退。
结语:必须依法维权
血汗钱血本无归,必须要维权,但必须依法维权,千万不要因为维权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