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许多的封建迷信传统,其中一个就是配阴婚,配阴婚是指为死了的人找配偶。那么配阴魂是否犯法?接下来华律邀请刘绍康律师为您解答。
配阴婚本身属封建迷信,不构成违法犯罪。但是如果为了配阴婚而盗窃尸体则构成违法或者犯罪,涉嫌侮辱、盗窃尸体。
刑法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目的在于保护一定的社会秩序,维护我国公民思想意识中久以形成的伦理观念与道德准则。实施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损害了尸体的附着主载–死者的尊严,并且伤害了与死者具有一定婚姻家庭关系及其它社会关系的有关人员的感情,导致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矛盾冲突或引起社会对此的非难与谴责,从而危害一定的社会秩序与社会规范。
(一) 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严禁进行尸体买卖,严禁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性活动”。
(二) 第九条规定:“除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尸体捐赠;使用完毕的尸体,由接受尸体的单位负责对尸体进行殡葬意义上的最终处理。”
(三)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了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具体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外,“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等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近山东禹城女子方洋洋事件让全国网友十分揪心,方洋洋因为不孕,被公婆和丈夫虐待致死的消息前段时间已是沸沸扬扬,现在又有网友爆料,方洋洋在殡仪馆火化后,家人为了让她走后不孤单,提前给他安排好了“阴婚”。配婚对象家直接从殡仪馆取走了方洋洋的骨灰盒,并给方洋洋的家人一部分“彩礼”。这件事实在是让人震惊,没想到当今社会还有这等奇葩风俗,同时我们揪心的是她的命运,被卖两次,活着一次,死了一次。
阴婚又称“鬼婚”、“冥婚”、“骨尸亲”在中国一些地区,封建迷信非常严重,如果去世的人生前没有配偶,死后就要为其找一具异性尸体合葬,这就是配阴婚。这种情况在辽宁、陕西、山西、山东、内蒙古等地的农村都出现过。
配阴婚的习俗在汉朝就有了,在当时曾予禁止,《周礼·地官·媒氏》中有一则记载:“禁迁葬者与嫁殇者”。对这句话,东汉末年的儒家学者郑玄解释说:“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从也。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郑玄所说的“迁葬”与“嫁殇”便是后世所说的冥婚。《周礼》中明确禁止这种形式的婚姻。但此风气,始终没有杜绝,甚至有的直接表现在统治者身上。
史籍记载,三国时曹操就曾操办过一次阴婚。曹操最喜爱的儿子曹冲十三岁是不幸病故,曹操悲痛万分。曹冲生前因年幼未及纳采订婚,曹操就向邴原说亲,希望邴原将他未嫁而死的女儿嫁给自己未娶而死的儿子,但遭到邴原的拒绝。后来曹操终于聘到甄家死去的女儿,为曹冲结成冥婚。
宋代,冥婚最为盛行。据康誉之《昨梦录》记载,凡未婚男、女死亡,其父母必托“鬼媒人”说亲,然后进行占卦,卜中得到允婚后,就各替鬼魂做冥衣,举行合婚祭,将男、女并骨合葬。
清末民初这种阴婚风俗也非常盛行,据说蒋介石的弟弟将瑞青就办过“阴婚”。直到今天,配阴婚的习俗还在一些山区存在。
阴婚的兴起,是因为有很多老人认为如果不替死去的人找到合适的配偶,他们的鬼魂就会作怪,会使家宅不安宁,还有一种原因是,做为长辈如果自己的子女在还没有婚配就不幸逝世后,将给子女配阴婚作为了自己的一种责任。其实这是长辈溺爱晚辈的一种人性的扭曲,将自己扭曲的想法强加于晚辈之上。既然有需要就会有市场,甚至滋生一些新的行业既“卖尸人”和“偷尸人”。
人类高度文明的今天,不将自己天马行空的想法用于科研来探索未来,而是一心的琢磨以故人的行为,是中国人的通病。
人死了,是回归自然的一个自然现象。他们不会以鬼魂的形式存在。我们认为存在于另一个世界,那只是我们想象出来的东西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