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聊聊一篇关于 金庸生前江南终审宣判的文章,网友们对这件事情都比较关注,那么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金庸状告江南,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金庸告江南侵权是怎么回事 金庸告江南侵权结果

您好, 江南被告侵权的《此间的少知坦余年》,2001年在网上连载,2002年出版了第一个版本,已经过了15年了。这本书写了“汴京大学”的校园生活,用了郭靖、黄蓉、令狐冲等金庸作品的人物形象。江南自己从未否认这是金庸作品的同人,还在几次再版的序言里对金庸表示歉意,后来据称金庸也口头谅解了此事。

就我国目前的法院实践而言,认定著作权侵权的标准基本上均采取了“作品+接触+实质性相似+排除合理解释”四个原则。具体而言:

(1)必须是具有独创性、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2)侵权人是否曾接触过被侵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3)请求保护作品与被信友控侵权搭滚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即“实质性相似标准”),这也是本案中法院的重要关注点;

(4)排除合理解释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金庸状告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对网文界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10月11日,金庸老先生一纸诉状,将江南告上法庭,要求江南赔偿500万,并停止继续发行《此间的少年》,此事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喜欢看网文的我,对于此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非常关注,无论判决如何,我觉得都会深深影响网文界。

如果金庸老先生赢了的话,同人文难以再续以前的风光,在没有获得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相信也没有谁敢冒着违法赔款的风险创作同人小说了。如此一来,同人小说数量自然会急剧下降。甚至在一些小说网站,同人文的分类也会渐渐消失。

如果金庸老先生输了呢?同人文估计会迈向新天地,因为不需要担心是否侵权的问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创作同人文,蹭IP。

同人文是对原著的二次创作。关于同人文,百科是这么定义的:

“同人小说(FAN FICTION),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兆衡行的二次创作小说。”

同人文不等于抄袭、照搬。所以,金庸老先生在状告江南的时候,也没有说江南抄袭了,而是说“侵权”。所以,各位也不需要将江南跟郭某某等人类比,不是一个层次的。

但是关于同人文在是否侵权的问题上,我们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同人文的版权归属问题。日本倒是有相关的规定,认为原作者享有与同人文作者相同的权力。也就是说,同人文在我们国家,目前还处于灰色地带,存在侵权的可能,但是到底是否侵权,估计还是要根据改编程度、二次创作程度具体分析。

实际上,在我国,原作者跟同人文作者关系是比较暧昧的,因为原作者需要同人文族模做作者对原著进行传播,推广,而码晌同人文作者对原著进行二次创作的过程中无疑也蹭了IP,扩大了自己的知名度,可谓是各取所需,所以也鲜有原作者状告同人文作者侵权的情况发生。

金庸老先生状告江南,应该也是我国原作者状告同人文作者侵权的第一个案例吧,所以势必会对同人文将来的创作产生很大的影响。

就拿《盗墓笔记》来说,南派三叔实际上是开放了同人授权的,明确说过欢迎创作中进行改编。在2011年9月18日,南派三叔就发布了一条开放授权的微博,也明确了开放授权的同人种类。

《盗墓笔记》原著出版之后,《盗墓笔记》同人小说的创作也在不断增加,实际上对于原著本身也有一定的推广效果,增加了原著的知名度,而且,这些同人小说,往往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只是“自娱自乐”,也不涉及商业出版,所以,并不会侵犯原作者实际利益,反而还能对原著起到推动、传播的效果,原作者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算了。

可能在一些《此间》粉看来,金庸老先生的做法,似乎略显无情了一些,实际上却是非常的合情合理的。

很多人不了解,如果要状告江南侵权的话,《此间》出版也这么多年了,为什么迟迟不告,非要在江南荣登作家富豪榜榜首的时候来告一下,是不是想要分一杯羹呢?金庸老先生是不是过于小气呢?

事实上并非如此,我们金庸老先生没有这么小气。

来看一下时间线:

2001年,《此间的少年》开始创作,仅仅是作为一个爱好,并非商业营利目的;

2002年,《此间的少年》初版,西北大学出版;

2004年,《此间的少年》推出第二个版本,华文出版社出版;

2005年,金庸在新浪的一个采访中发声表示不满:“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

2007年,推出《此间的少年》第二版(带光盘),华文出版社;

2010年,推出南大版《此间的少年》,属电影版;

2011年,推出第四版《此间的少年》,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

2016年,华策影业在京举办“梦+1”计划发布会,宣布在2016至2017年度将推出近30部新片,其中包括了江南畅销小说《此间的少年》改编的同名电影。

刚开始写《此间》那会,江南可能是个小透明,无法联系到金庸老先生,问一下您老愿不愿意授权给我。可是现在江南自己已经功成名就了,他自己也清楚,《此间》的人物设定就是借用了金庸的,也知道同人文一旦商业化之后会有争议,所以也去咨询过律师(律师是否专业姑且不论),但是这么长时间却始终没有联系过金庸老先生,问人家老先生一句愿意不愿意,也没有和金庸主动提出付费,依然我行我素出版,现在还要影视化,一声不吭的谋利着。尽管事情出来之后,江南有回应,回应的内容也十分得体,知错就改,但是并不能为之前《此间》的商业化行为开脱。

就如05年的时候金庸老先生说的那般,“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

如今江南再也不是那个22左右的少年,金庸老先生应该也是忍无可忍了,05年老先生就已经表明了自己态度,结果江南怎么做的呢?不仅出版了,还准备拍电影版,金庸老爷子自然就不乐意了,这已经大大的突破了金庸老先生的忍耐底线了。

就这件事情来看,我是绝对支持金庸老先生的,毕竟,《此间》现在已经商业化了,不是以前小圈子里边自娱自乐的作品,有些问题是该说清楚,有个了断。

这件事对网文界特别是同人文造成冲击是肯定的,判决结果出来,无论是输是赢,都将会是冲击网文界的大事,以及冲击国内的出版业著作权领域的历史大事件。毕竟此前大家对于同人文归属权、属不属于侵权问题的概念也一直很模糊。目前,网文界还有大量的同人作品,一旦判定江南的侵权行为的话,势必也会影响到这些同人作品的出版,甚至会引发更多的原作者起诉同人文作者侵权事件。

金庸状告江南原因 金庸为什么告江南 金庸起诉江南原因

原因:江南的小说《此间的少年》采用了金庸笔下的角色名,并且获得了收益,还没有支付版权费。

《此间的少李基肢年》是江南15年前在青韵书院网站上连载的网络小说,也是其最早出版的作品,创作灵感来源于他在北大的校园生活,故事发生在架空的“汴京锋拍大学”之中。但是,江南在小说中使用了乔峰、郭靖、黄蓉和令狐冲等金庸小说中的著名人物的名字。

金庸曾强调,“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要付钱的。”

金庸称,人物借用有两种:有一种不是任何人创造的,这种人物是没有版权的,比如乾隆皇帝、康熙皇帝;但假如是哪世某一个作者独创的,谁使用了就要付版权费。他介绍,周星驰在电影《功夫》中,用了他塑造的杨过、小龙女、郭靖、黄蓉这些人物,周星驰每用一次就付一万块钱。

扩展资料

事件经过:

金庸在诉状中,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诉状还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此外,四被告还要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等。该案将于2017年2月16日开庭审理。

2018年8月16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作家查良镛(CHA,Louis)(笔名“金庸”)起诉作家杨治(笔名“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宣判,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此间的少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江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金庸

金庸告江南侵权是怎么回事 金庸告江南侵权结果如何

您好, 江南被告侵权的《此间的少知坦余年》,2001年在网上连载,2002年出版了第一个版本,已经过了15年了。这本书写了“汴京大学”的校园生活,用了郭靖、黄蓉、令狐冲等金庸作品的人物形象。江南自己从未否认这是金庸作品的同人,还在几次再版的序言里对金庸表示歉意,后来据称金庸也口头谅解了此事。

就我国目前的法院实践而言,认定著作权侵权的标准基本上均采取了“作品+接触+实质性相似+排除合理解释”四个原则。具体而言:

(1)必须是具有独创性、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2)侵权人是否曾接触过被侵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3)请求保护作品与被信友控侵权搭滚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即“实质性相似标准”),这也是本案中法院的重要关注点;

(4)排除合理解释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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