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花》剧组发声明维权 “宝总”同款泡饭还能卖吗?-风君娱乐新闻

《繁花》剧组发布维权声明。图片来源:剧集《繁花》官方微博

在热播剧《繁花》大火之后,上海的黄河路、进贤路成了网红打卡地,至真园原型酒店顾客爆满,和平饭店同款套房1.68万一晚,“宝总泡饭”、“汪小姐同款排骨年糕”等大受追捧,销量大幅提升……近日《繁花》版权方官博发布声明,针对近期市场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相关方立即停止、下架针对该剧及委托人的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繁花》强大的“带货能力”不只实现了剧集周边商业的巨大成功,也让一些商家开展和电视剧内容相关的商业营销推广活动,希望通过攀附剧名、角色或者台词等热播元素,搭上电视剧的顺风车,蹭上《繁花》的火爆流量。那么《繁花》版权方发出声明,是否意味着上述这些“繁花”同款已构成了侵权呢?

的确,电视剧作为一种文化商品,是大众精神生活领域的消费对象,具有商品属性,尊重版权是每个粉丝和商家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我们不能因为喜欢一部剧,就无视知识产权的界限,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繁花》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很多网友表示,《繁花》剧中出现的泡饭、排骨年糕等美食,均是上海传统美食,出现时间远早于电视剧和原著,只是这次因电视剧热播重新引发公众关注。对此,法律界人士分析,若店家只是告诉大家这就是《繁花》中宝总吃的泡饭,或者汪小姐爱吃的排骨年糕,则属于描述性合理使用,一般认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不是所有的“搭便车”营销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侵权,涉及到非常复杂的法律标准,不是版权方一纸声明就能说了算。法律界人士举例说,《三体中的物理学》一书显然搭了《三体》的“便车”,但不能因此说它侵犯了《三体》享有的权利。

当然,如果商家在宣传上述商品时使用了《繁花》的剧照、截图,比如剧中人物吃饭的画面截图,那就涉嫌侵犯著作权。“虽然著作权中也有合理使用制度,但商家对剧照、截图的商业性使用,一般不被认为是合理使用。”或者,商家在宣传中称这是“《繁花》里面的某个角色最喜欢的食品”,利用这部电视剧搭顺风车,也就可能涉嫌侵犯了著作权,这些或才是《繁花》版权方官博声明的真正所指。

上海的传统食品排骨年糕,它本来就是公共领域已经存在的,实际上“宝总”同款泡饭大可放心去经营热卖,只是在营销时要遵循法律规范。在知识产权保护深入人心的时代,“宝总”同款泡饭能不能卖引起社会热议,倒是传播知识保护法的一个好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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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