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视剧《繁花》的热播,剧中的美食、服饰和造型赢得了观众的青睐。1月12日,《繁花》发布声明,表示部分商家与市场经营主体攀附该剧热度等目的,在未取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该剧名称、角色称谓、台词、场景、道具名称、海报及相关设计作品等元素开展商业营销推广活动,引发市场混淆,也侵犯了剧方知识产权等相关权益。记者注意到,在合肥也有餐饮机构也推出了“宝总同款干炒牛河”“汪小姐爱吃的排骨年糕”等相关产品,那么这些产品还能卖吗?对此,相关法律人士也进行了解读。
电视剧《繁花》爆火之后,一时间多个与剧方有关的元素也受到追捧,在上海本地不仅催生了黄河路、和平饭店同款套房等打卡地,剧中的“宝总泡饭”“汪小姐同款排骨年糕”也大受追捧。记者注意到,在合肥多个某外卖平台上,就有商家推出了“汪小姐爱吃的排骨年糕”“宝总同款干炒牛河”等,此外,省外也有机构推出了繁华汪小姐同款发型,还有某大学食堂也蹭了一波热点,开始供应校园版的《繁花》美食。那么此番《繁花》版权方发出声明,是否意味着上述这些《繁花》元素同款已构成了侵权呢?
记者看到,在《繁花》剧组转发的律师声明中,要求相关方立即停止/下架针对该剧及委托人的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声明还称已完成针对既有典型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并启动持续的侵权监测,对于商业意图明显、情节严重的侵权主体,将启动法律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索赔)维权。
在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齐玉冰律师看来,剧组委托律师发布声明,主要想维护的还是著作权。目前《繁花》的权利主体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原著作者,对于原著小说是拥有著作权的,比如人物姓名、关系、故事情节。另一个是电视剧的出品方,他们对于该影视作品也是享有著作权的,其中电视剧中人物的造型,场景布置等权利就是属于电视剧的出品方的。
“有的电视剧的出品方会对电视剧中的一些元素申请注册商标,如果成功注册下来,会拥有一个商标权。”齐律师认为,虽然当前剧组并未明确是否已经对影视剧中的一些元素进行商标注册,但这不意味着商家可以随意使用《繁花》电视剧名称或者剧中知名元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店家如果打上某某同款宣传语,即便不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但也有可能构成一种蹭热度、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这种宣传语还有可能会涉嫌到虚假宣传。
但也有市民认为,剧中出现的干炒牛河、泡饭、排骨年糕都是传统的美食,商家如果只是想向消费者表述,这就是汪小姐爱吃的那种排骨年糕,这样的表述是否也构成侵权?对此,安徽风寻律师事务所程律师认为,如果只是使用“汪小姐”这样具有泛用性的词汇,不能仅以此认为其特指剧中人物认定侵权,但若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剧照或者其他指向剧中特定人物的宣传手段,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则属于侵权。也就是说,如果商家在宣传上述商品时使用了《繁花》的剧照、截图、海报等,那就涉嫌侵犯著作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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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利用热播电视中的元素进行营销,并构成侵权案件赔偿的案例并不少见。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2021年11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淘宝天猫某店铺在销售《亲爱的,热爱的》“韩商言同款”上衣的同时,未经许可使用该电视剧截图画面侵犯著作权。
该案中,剧酷公司享有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著作权,其发现隆科公司(淘宝天猫某店铺经营商)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店铺内使用该电视剧截图画面,并销售该截图画面中男主角韩商言所穿的“同款”黑色短款上衣。剧酷公司认为隆科公司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纸诉状将隆科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电视剧截屏系对电视剧画面的截取,剧酷公司对该画面截图享有著作权。隆科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剧酷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截屏置于网络,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构成对剧酷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判决隆科公司赔偿剧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000元。
隆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而电影作品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上诉人尽管在其天猫店铺中使用了电影作品的一张截图,但该截图属于从电影作品的连续画面中分离出的一部分,故属于电影作品的组成部分。由于被上诉人是涉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故其对电影作品中的单张截图亦享有著作权。
(来源:大皖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