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P法规(Classification, labeling and packaging)即欧盟1272/2008号法规,全称为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同时,CLP法规也是全球统一的分类与标签 系统(GHS)在欧盟的具体体现,已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
CLP法规生效后,原有的危险物质指令67/548/EEC(DSD)以及危险配制品指令1999/45/EC(DPD)将逐步被废止。该法规的实施,标 志着企业除了应对REACH法规以外,同时也需要符合CLP法规的要求,方能顺利的实行对欧贸易。根据CLP法规第4条规定,如果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 不符合CLP法规要求,将不能投放欧盟市场。
企业的义务
提供并传递符合CLP的安全数据表(SDS)
协同进口商进行分类标签(C&L)通报
在欧盟境内生产或投放市场的物质,如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都必须在2011年1月3日以前向ECHA提交C&L通报:
物质本身被分类为危险,或以某个组分的形式存在于配制品中,导致配制品很终被分类为危险(不论吨位多少)
所有需进行REACH注册的物质,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注册的物质除外
协同进口商进行产品的标签与包装更新
更新后的CLP标签样本如下图所示:
常见问题
1、非欧盟企业能否自行提交分类标签(C&L)通报?
CLP法规规定,非欧盟企业不能直接进行C&L通报。如果进口商不要求或其已完成通报,则企业无需履行该项义务;如果进口商对企业提出通报要求,则企业可以委托欧盟境内的代理机构,以进口商的名义完成C&L通报,并将通报号传递给进口商。
2、非欧盟企业是否需要立即符合CLP法规的要求?
为了让企业有充分的时间来了解法规并符合其要求,CLP法规设置了2~5.5年不等的过渡期(从法规正式生效日期2009年1月20日开始计算)。对于物 质来说,其过渡期到2010年12月1日为止;而对于混合物,则过渡期可相应延长至2015年6月1日。因此,非欧盟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的属性,在法规 设定期限内完成相应义务。
3、CLP法规应对是否跟REACH法规注册一样,需要企业承担高昂的费用?
为符合CLP法规要求,企业要做的仅仅是制作符合CLP法规的SDS; 协同进口商完成C&L通报;提供足够的信息协助进口商完成分类、标签和包装。与REACH注册相比,企业应对CLP法规仅需承担有限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