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觉得,这件事没有必要说,很快会平息,这几天事态的发展,觉得不能不说。
薛之谦为《飞驰人生2》打Cal了,发了一个长图,这是好事,但长图里包含着一些盗摄的图,很快,这件事上了热搜。
(图)
盗摄在大众语境里,一直有争议,简单说,电影行业从业人士认为的“文明观影”,在部分消费者心里是矫情,“我花钱了,又没用作商业传播,我拍几个图发圈怎么了?”
这件事里最迷幻的行为是,央视亲自出来辟谣,“盗摄与版权传播无关”。这成为了给所有“盗摄者”撑腰的底气。
关于盗摄问题为什么需要被制止,我们容后再说,但问题是,什么时候,我们判断一件事的标准,变成了“是不是违法”那么低的底线,并值得郑重其事、官方劝架了?
很快本尊以打油诗回复。
甚至还转发了,觉得所有议论这件事的,都是“蹭流量”。
粉丝骂得当然狠,其实我本人是薛之谦的歌迷,2023还去上海看了演唱会。但这件事,他作为公众人物,做的崩坏式示范,包括后续冷嘲热讽的态度,文明素质的确不怎样。
做人、专业、天赋、格局,真的是四种不同的东西,不要因为一个人有一样,就默认他有四样。
2024春节,盗摄元年。
现在,一些报复式的行为出现了,有人在影院拍摄小视频,有人用快手直播《热辣滚烫》,有人还把电影内容投屏。
魔幻主义来了。
2,
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电影院,都会在影院的明显位置,以及电影放映之前,看到非常显著的影像提示,告诉你,电影放映期间,屏摄是违法的,那里面并没有提及你屏摄之后用于什么目的。
因为,屏摄本身就是违法。
我们的香港地区,以及台湾地区,也都有类似法令和处罚条例。
比如香港地区:
不要和我说央视的发声,我只能说,这期节目编导和嘉宾都相当没有格局,看问题浅薄、片面,没有参照的视野,更不了解自己的草率带来的影响力。
首先,是不是法律上暂时没有出现标准词汇,这件条款就应该被默许不存在?
朱巍先生,趁着《第二十条》还在上映,建议您移步去感受一下。
中国人民宪法《第二十条》是在无数办案经验累积+民众呼声+专业人士共同努力下,做出的修正,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的合理性,极大程度组织了一些村霸、小社会团体霸凌,而当事人无能为力任人宰割的现象。
张艺谋用一个电影故事告诉我们,“法律也是有可能迟滞的,法律也是不断跟上社会发展,去有
修订和完善的空间的。”
当然,希望您观看电影的时候,不会遇到盗摄,以及由盗摄被默许引发的录屏,直播,并因此感到烦躁,觉得电影票的钱白花。
如果一定要细究,麻烦尊重一下行业细分,尊重一个专业频道的定义。
以下是电影频道对“盗摄”给出的明确定义。
(图)
3,
但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当我们谈论“盗摄”,我们从来不是在谈论“你是否违法,用作盗版”,我们谈论的是文明观影。
电影院是公共场合,电影和小银幕最大的区别是,“仿佛回到子宫的沉浸感”。
作为观众,虽然你买票了,但也需要稍微牺牲一下自己的自由,来配合公共的观影氛围。比如不要大声喧哗、不要随意走动、不要在影厅内打电话,以及,不要屏摄。
在影院大声喧哗 不违法,但是,你打断了沉浸感,打扰了他人。
你的孩子在影院跑来跑去不违法,但会打扰他人。
你在影院一边看电影一边肆无忌惮玩手机,不违法,但你荧幕的光会让邻座出戏,打扰他人。
这些行为不违反,但它不文明,不道德。
对于不文明,别说正面肯定,即便是漠视,就已经带来了破窗效应。
“一幢有少许破窗的建筑为例,如果那些窗不被修理好,可能将会有破坏者破坏更多的窗户。最终他们甚至会闯入建筑内,如果发现无人居住,也许就在那里定居或者纵火。”
这就是1982年由詹姆士·威尔逊(James Q. Wilson)及乔治·凯林(George L. Kelling)提出的,破窗效应。
它认为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
这是一个犯罪学理论。
今天电影院出现的魔幻直播、录制小视频、快手直播,都是一种“破窗效应”。
关于“盗摄”这件事,说实话,央视新闻的微博,比薛之谦严重一百倍。
它对电影行业和公共道德,都造成了永久性伤害,需要很多年,很多人,无数耐心科普,劝说,解释,才能挽回。
这是一种对“道德滑坡”的公开纵然。
“凭什么坐高铁不能打电话外放视频,凭什么地铁上不能放松心情地大吃大喝,凭什么看电影不能录点自己的喜欢的视频,人权呢?”
我觉得都该艾特那条微博,让央视视频出面回答。
以及, 如果。
以后有人坐地铁,在你旁边脱鞋抠脚。
以后同事对你不满,在你的工位吐痰。
以后坐火车,有人狂踹你椅背,屡教不改…
某些专家请主张大家忍着,因为,这些行为都不犯法。
最后说一句,别的我不管,来参加“伊姐观影团”,必须严谨盗摄,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