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 汉武帝时期的廷尉是谁
- 中书省.御史台.廷尉府是什么时候的
-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 秦朝的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及其长官的名称
- 儿宽传 原文与翻译文
- 简述秦朝司法机关
- 对刘邦不离不弃的彭越,立功无数,最后为何必死
- 三国时候的官府建筑
汉武帝时期的廷尉是谁
张汤(?——前115),西汉杜陵(今陕西西安东南)人。幼时喜法律,曾任长安吏、内史掾和茂陵尉。后补侍御史。因为治陈皇后、淮南、衡山二王谋反之事,得到武帝赏识。先后晋升为太中大夫、廷尉、御史大夫。与赵禹编定《越宫律》、《朝律》等法律著作。用法主张严峻,常以春秋之义加以掩饰,以皇帝意旨为治狱准绳。曾助武帝推行盐铁专卖、告缗算缉,打击富商,剪除豪强。颇受武帝宠信,多行丞相事,权势远在丞相之上。元鼎二年(前115),因为御史中丞李文及丞相长史朱买臣的构陷,被强令自杀。死后家产不足五百金,皆得自俸禄及皇帝赏赐。张汤虽用法严酷,后人常以他作为酷吏的代表人物,但他为官清廉俭朴,不失为古代廉吏。
张汤是杜人。他的父亲曾任长安丞,出外,张汤作为儿子守护家舍。父亲回来后,发现家中的肉被老鼠偷吃了,父亲大怒、鞭笞张汤。张汤掘开老鼠洞,抓住了偷肉的老鼠,并找到了吃剩下的肉,然后立案拷掠审讯这只老鼠,传布文书再审,彻底追查,并把老鼠和吃剩下的肉都取来,罪名确定,将者鼠在堂下处以磔刑。他的父亲看见后,把他审问老鼠的文辞取来看过,如同办案多年的老狱吏,非常惊奇,于是让他书写治狱的文书。父亲死后,张汤继承父职。为长安吏,任职很久。
周阳侯田胜在任职九卿时,曾因罪被拘押在长安。张汤一心帮助他。他在释放后被封为侯,与张汤交情极深,引见张汤遍见各位贵族。张汤担任给事内史,为宁成掾,因为办事无误、又被推荐给丞相,调任为茂陵尉,在陵中处理事务。
武安侯田蚡担任丞相,征召张汤为丞相史,又推荐给武帝,补任为御史,令他处理诉讼。在处理陈皇后巫蛊的案件时,他深入追查其党羽。因此,武帝认为他很能干,晋升他为太中大夫。他与赵禹共同制定各种律令,务必依法令严峻细密,对任职的官吏尤为严格。不久,赵禹迁升为中尉,调任为少府,而张汤也升为廷尉,两人关系密切,张汤象对兄长一样对待赵禹。赵禹为人廉洁孤傲,自从任官以来,舍第中从未有食客。公卿相继邀请赵禹,赵禹却从不回报,其用心在于杜绝知交、亲友及宾客的邀请,以便坚持自己的主张。他收到法律判决文书都予以通过,也不复查,以便掌握官属们过错。张汤为人多狡诈,玩弄智谋驾御他人。开始时担任小吏,虚情假意地与长安的宫商大贾田甲、鱼翁叔等人关系密切。及至官达九卿的职位,收纳和交结全国各地的知名士大夫,自己心中虽然并不赞许对方,然而表面上仍表现出敬慕之情。
当时皇上偏爱有文才学问的人,张汤断决大的案件,欲图附会古人之义,于是请求以博士弟子中研习《尚书》、《春秋》的人补任延尉史,以解决法令中的疑难之事。上奏的疑难案件,一定预先为皇上区别断案的原委,皇上肯定的,便著为谳决法,作为延尉断案的法律依据,以显示主上的英明。奏事受到斥责,张汤便向皇上拜谢,他还揣摸皇上意图,引证廷尉正、监、掾史的正确言论,说:“他们本来曾为臣提出来建议,如果圣上责备臣,认为臣没有采纳他们的建议。臣下愚昧,只及于此。”因而错误常被原谅、有时向皇上奏事,受到称赞,便说:“臣下并不懂得这样向陛下进奏,而是某个廷尉正、监或掾史写的奏章。”他欲推荐某人,常常这样表扬此人的优点,遮掩缺点。他断决的罪犯,若是皇上欲图加罪,他便让廷尉监或掾史穷治其罪;若是皇上意欲宽免其罪,他便要廷尉或掾史减轻其罪状。所断决的罪犯,若是豪强,定要运用法令予以诋毁治罪。若是贫弱的下等平民,则当即向皇上口头报告。虽然仍用法令条文治罪,皇上的裁决,却往往如张汤所说。张汤对于高官,非常小心谨慎,常送给他们的宾客酒饭食物。对于旧友的子弟,不论为官的,还是贫穷的,照顾的尤其周到。拜见各位公卿大失,更是不避寒暑。因此,张汤虽然用法严峻深刻不公正,却由于他的这种作法获得了很好的声誉。而那些严酷的官吏象爪牙一样为他所用者,也依附于有文才学问的人。丞相公孙弘多次称道他的优点。在处理淮南、衡山、江都三王谋反的案件时,都穷追狠治,彻底审理。武帝欲释放严助和伍被。张汤与武帝争论说:“伍被本来就曾谋划反叛之事,而严助亲近交结出入皇宫的陛下近臣,私自交结诸侯亦如此类,不加惩处,以后将无法处治。”武帝因此同意将伍被、严助治罪。他以审理案件排挤大臣作为自己功劳的表现,多像这样。从此,张汤更加受到尊崇信任,晋升为御史大夫。
正巧匈奴浑邪王等人降汉,汉朝廷调动大军讨伐匈奴,崤山以东干旱,贫苦百姓流浪迁徙,都依靠官府供给食物,官府库存空虚。张汤从而禀承武帝的旨意,请求制造白金货币及五铢钱,垄断盐铁的生产和买卖,排挤富商大贾。还公布告缉令,剪除豪强兼并的家族,舞弄文辞,巧言诋毁以辅助法令的施行。张汤每次上朝奏事,谈论国家的财用,常至日暮,武帝甚至忘记吃饭。丞相形同虚设,国家大事都听张汤的意见。全国被搞得民不聊生,都骚动起来,官府所兴起的各项生产,也无法获利。官吏们从中侵夺渔利,从而又被严厉地依法治罪。因此,使得公卿以下的官员,直至平民百姓,都指斥张汤。张汤患病时,武帝曾亲自前去看望。皇上就是这样尊宠他。
匈奴人前来请求和亲,群臣在皇帝面前讨论此事。博士狄山说:“和亲对我们有利。”武帝询问有什么好处,狄山说:“武器是凶器,不应多次动用。高皇帝欲图征伐匈奴,在平城陷入困境,于是与匈奴结和亲。孝惠帝、高皇后时,天下因此而得以安乐。及至孝文帝,要对匈奴采取军事行动,北部边境萧然而苦于战事。孝景帝时,吴、楚七国反叛,孝景帝往返于两宫之间,胆战心寒了几个月。吴、楚七国之乱被平定后,景帝一朝始终不谈军事,国家富裕充实。如今从陛下开始发兵攻击匈奴,使得我们国家空虚,边境地区的百姓极度贫穷困乏。由此看来,不如和亲。”武帝问张汤,张汤说:“他是个愚蠢的儒生,没有知识。”狄山说:“臣下的确是愚忠,但象御史大夫张汤那样,却是诈忠。如张汤审理淮南、江都王谋反的案子,以恶毒的文辞肆意诋毁诸侯王,离间宗室的骨肉之亲,使蕃臣内心不安。臣因此知道张汤为诈忠。”于是武帝面带不快对狄山说:“我让你担任一个郡的长官,能不能不使匈奴人入境抢掠?”回答说:“不能”。再问“负责一个县呢?”回答说:“不能。”又问:“负责一个烽障呢?”狄山知道再说不能,便会被治罪,只好说“能”。于是武帝派狄山到边境负责一个烽障。一个多月之后,匈奴人砍了狄山的头以后离去。从此以后,群臣震慑,不敢再谈和亲。
张汤的门客田甲,虽然是个商人,但有很好的品德。当初张汤任小吏的时候,因为金钱的关系而互相往来,及至张汤当了大官,田甲又曾责备张汤行事中的过失,也表现出忠正刚烈之士的风范。
张汤在担任御史大夫第七年的时候。终于被免官治罪。
河东郡人李文曾与张汤有隔阂,不久担任御史中丞。为了泄愤,多次在上奏的文书中寻找对张汤不利的证据,都没有得逞。张汤有个心爱的属吏名鲁谒居,知道张汤对李文不满,便指使他人上奏影射李文有图谋不轨的奸邪之事,武帝将此事交给张汤处理,张汤将李文处以死罪。实际上他心里明白此事是鲁谒居所为。武帝问起这件事说:“告发李文图谋不轨的事是怎么引起的?”张汤假装吃惊的地说:“这大概是因李文以前的熟人怨恨引起的。”鲁谒居患病住在里巷的一户人家,张汤亲自去探望,并为鲁谒居按摩双足。赵国靠冶炼铸造营利,赵王刘彭祖多次指控铁官,张汤却每每排斥赵王。赵王寻查张汤的不可告人之事。鲁谒居曾审理赵王的讼案,赵王对他心怀怨恨,上书告发说:“张汤是朝廷大臣,掾史鲁谒居有病,张汤却亲自到他那里为其按摩双足,我怀疑他们可能有什么大阴谋。”此事下到延尉审理。鲁谒居因病而死,事情牵连到他的弟弟,被拘押在导官那里。张汤也到导官的官衙审理其他囚犯,见到了谒居的弟弟,欲暗中帮助他,表面却装作不认识。鲁谒居的弟弟不知道他的用意,因此怨恨张汤,指使人上书告发张汤与鲁谒居的阴谋,共同以图谋不轨的罪名告发李文之事。武帝将此案交给减宣处理。减宣曾与张汤不和,接手此事后,穷追狠治,并且不向武帝进奏。正巧有人盗走了孝文帝陵园的下葬钱,丞相庄青翟上朝,与张汤相约一起谢罪。至武帝面前,张汤暗想,只有丞相在四时到各国陵拜祭,此事只应由丞相请罪,他自己并不参与其事,没有必要承担责任。丞相谢罪后,武帝派御史审查这件事。张汤欲图奏报说丞相知道盗钱之事,丞相庄青翟深感恐惧。丞相府的三位长史因此准备打击张汤,以罪名陷害他。
长史朱买臣,是会稽人,研读《春秋》。庄助派人游说朱买臣,朱买臣因为深通《楚辞》,与庄助一起受到皇帝的宠幸,授任为侍中、太中大夫,深受信用;张汤当时任小吏,要跪拜者请朱买臣等上前。不久,张汤任延尉,审理淮南王谋反的案件,排挤庄助,朱买臣对此心怀不满。及至张汤升任御史大夫,朱买臣以会稽太守升任主爵都尉,处于九卿之位,数年之后,因为触犯法令被免官,降职为守长史。他曾去拜见张汤,张汤高傲地坐在床上,他的府丞和掾史对朱买臣也没有礼貌。朱买臣是楚地的士人;对此深为怨恨,常欲罩张汤于死地。王朝,是齐地人,因为懂得方术,官至右内史。边通,学战国纵横家的说人之术,是个性情刚烈强悍的人,两次任官至济南王国相。他们的地位都曾比张汤高,不久失去官位,任守丞相长史,只好在张汤面前委曲求全、张汤多次代行丞相职权,知道这三位长史一向尊贵,所以常故意凌辱他们。因此三个长史合伙谋划说:“当初张汤与丞相相约向武帝谢罪,不久却出卖了丞相一;如今又欲以宗庙之事弹劾丞相,这是欲留取代丞相的地位。我们知道张汤的不可告人之事。”他们派属吏逮捕审讯了张汤的友人田信等,说张汤向武帝奏报提出建议,田信都事先知道,因此屯积取利,与张汤平分。他们还说张汤有其他奸邪之事、这些话很快传到武帝那里,武帝向张汤说:“我有什么打算,商人都事先知道,加倍屯积货物,这都是因为有人把我的计划告诉了他们。”张汤听后;没有谢罪,还惊讶地说:“肯定是有人这样做。”减宣又上奏了鲁谒居之事。武帝果然认为张汤心中险诈,当面撒谎,派使臣带着簿籍以八项罪名指责张汤。张汤一一予以否认,不服。于是武帝又派赵禹责备张汤。赵禹见到张汤后,责劝张汤说:“阁下怎么不懂分寸,您审讯处死了多少人,如今人们指控你的事情都有根据,圣上很重视你的案子,想让你自己妥善处置,为什么要多次对证呢?”张汤于是上疏谢罪说:“张汤没有尺寸的功劳,从刀笔吏起家,因得到陛下的宠幸而官至三公,没有任何可开脱罪责之处。然而阴谋陷害张汤的,是丞相府的三位长史。”于是自杀身死。
张汤死后,家里的财产不超过五百金,都是得自皇上的赏赐,没有其他产业。他的兄弟之子要厚葬张汤。张汤的母亲说:“张汤作为天子的大臣,被恶言污蔑致死,有什么可厚葬的!”遂用牛车装载他的尸体下葬,只有棺木而没有外椁。武帝知道后,说。“没有这样的母亲,不能生下这样的儿子。”因此将三位长史处以死罪。丞相庄青翟被迫自杀。释放了田信。武帝很为张汤之死惋惜。晋升了他的儿子张安世的官职。
讨论:张汤案,司马好像很同情,但张汤好像真的有错,大家以为如何。
西安市考古工作者最近在长安区发现一处汉代墓葬,其中出土青铜信印确切地证明了墓主就是西汉名臣张汤。这是我市对《汉书》上有明确记载的名人墓的首次发现和发掘。
该墓是在长安区郭杜一带西北政法大学南校区的基建工地被发现的。墓为长斜坡墓道土洞式,坐东朝西,平面大致呈“甲”字形,墓道后连接甬道、墓室。此墓虽已经盗扰,但出土了特点较为明显的西汉中期星云纹铜镜和武帝五铢钱等文物。最为珍罕的是,出土物中有2枚精致的双面穿带印,一枚印文为“张汤臣汤”,一枚为“张君信印”,印面径为1.8厘米,即古之所说“方寸之印”。此两印的出土表明墓主应为张汤,结合出土器物和墓葬形制考古者推断此墓葬时代为西汉中期武帝之时。
张汤为西汉武帝时期名臣,《汉书》记载其起于书吏,曾为长安吏、茂陵尉、侍御史,后迁升御史大夫,位至三公。他为长安杜陵人,少儿时即以司法程序审讯偷食的老鼠而出名,长成后升任重臣,办案治狱干练,上疏进谏得力,曾得汉皇宠信,最终受诬陷自杀而死。西汉杜陵所辖范围包括今长安区,即今张汤墓葬在西汉杜陵范围内,此墓的发现与西汉御史大夫张汤墓的故籍地望相符。同时此墓中棺木痕迹表现为一棺葬,与《汉书·张汤传》中“载以牛车,有棺而无椁”的记载相吻。墓中随葬物品多为日常生活的小器件,不见汉墓常见的陶器和其他贵重器物,也与《汉书》中“汤死,家产直不过五百金,皆所得奉赐,无它赢”、“何厚葬之”的记载相同。
市文物局孙福喜等人综合上述分析,断定此墓就是西汉张汤墓。这一发现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汉书》记载的正确性。史载张汤死于汉武帝元鼎二年,故其墓葬时代也应为元鼎二年左右。准确的墓葬年代的确定,为以往靠器物组合断定相对年代的汉墓分期断代,也为关中地区汉墓的深入研究提供了精确的标尺。
中书省.御史台.廷尉府是什么时候的
中书省,御史台,廷尉府是秦汉时期的政府部门。
中书省,古代皇帝直属的中枢官署之名。封建政权执政中枢部门,汉朝始设中书令,魏国建秘书监,有监、令,魏曹丕改称中书监、令。晋朝以后称中书省,为秉承君主意旨,掌管机要、发布皇帝诏书、中央政令的最高机构。沿至隋唐,遂成为全国政务中枢(三省六部制)。宋元时中书省设中书令和中书丞相,明清时期废其名称。
西汉初御史大夫之官署称御史府。后期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东汉称司空),御史之长由其副职御史中丞担任。中丞原在殿中兰台办事,为御史之长后仍留台中,因而称其官署为御史台。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为三台。历代沿袭,并有宪台、兰台、乌台的别称。唐高宗时曾以宪台为正式名称。
廷尉,官名,秦置,为九卿之一。掌刑狱。秦汉至北齐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恢复旧称﹐哀帝元寿二年(前1)又改为大理。新莽时改名作士﹐东汉时复称廷尉。汉末复为大理。魏黄初元年(221)改称廷尉﹐后代沿袭未改。北齐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历代遵行。颜师古云:“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说见《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师古又引应劭说,则谓“听狱必质诸朝廷,与众共之。”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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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
在距今两千五百多年的西周时期,就有了明确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时期只是有了监狱这种司法执行机关。西周时的最高审判权还在周王手里,他统辖的中央地区的具体司法官是士师和眚史。西周时的案件区域管辖还没有明确区分,不过审级已经有了王、三公、司寇、乡、遂、县六级,古代的司法机关基本形成。就已有了类似现在治安管理的职能分工。当时,国家设有司民(户籍)、司稽(捕盗)、司寇(刑狱与纠察事务)等相应的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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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
到战国时期,各国也有自己的司法机关,秦国的最高司法官叫廷尉,楚国叫廷理,齐国叫大理。鲁国则设有大司寇一职。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曾担任过鲁国的大司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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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统治,中央司法机关是廷尉府,最高司法官是廷尉。秦的地方是郡县制,地方的司法机关由郡守和县令兼任,疑难案件上报中央,一般的则自己处理。在县乡两级,则创设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基层治安机构——亭。亭是秦汉时代政府的末端组织之一,遍布全国,主要设置于交通要道处,大致每十里(相当于3公里)设置一亭。亭本来是为军事交通设置的机构,后来逐渐演变为兼具军事交通和治安行政的基层政府机构,兼司缉捕盗贼和维护治安之职。秦朝的司法机关体制奠定了以后中国历代王朝司法机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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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
汉朝基本继承了秦朝的制度,包括司法体制,所以历史上有了“汉承秦制”的说法。汉朝中央的司法机关仍然是廷尉,地方则与秦朝相同。但汉武帝之后,王权逐渐加强,出现了尚书台这种中枢组织,尚书台内设立了执法机构,在西汉是三公曹,东汉是二千石曹。从而侵夺了廷尉的司法权。 汉朝对于重大案件由中央主要官员会审,这种名为“杂治”的会审制度体现了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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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
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除了基本继承汉朝司法制度外,也有了一些发展。北齐将廷尉改称大理寺,下属官员也增多了,扩大了司法机关的规模。更重要的一点是,死刑的复核权收归了皇帝,这是古代司法制度的一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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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
在隋唐时期,古代的司法制度基本成熟、制度化。隋唐的司法机关是三个: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但刑部权限很大,可以对审判进行干预,而且复核大理寺的徒、流以上的案件。御史台除了监督外,还参加重大案件的审判。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由以上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这就是唐朝的“三司推事”。同时,死刑的复奏制度也明确化,死刑执行前必须再报皇帝,批准以后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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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
宋朝的司法机关也是继承了唐朝的体制,但也有些变化,如宋太宗时期设置了审刑院,侵夺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职权,到神宗时撤消,职权又分归大理寺和刑部。 地方的司法机关,州和县也是司法和行政合一的。为了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管理,在各路设立了提点刑狱官来监督各州县的司法事务。 宋朝还规定地方司法官必须亲自审理案件,否则处以徒二年的刑罚。从这以后,一直到明清时期,八百多年的时间里,州(府)县官员都要亲自审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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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
元朝在继承前朝的体制基础上,也有变化,在保留刑部和御史台的同时,设置大宗正府来代替大理寺。蒙古人享受了很多的司法特权。 明清时期也是以三法司为主要司法机关。但是其职权发生了变化,大理寺的审判权归了刑部,而刑部的复核权则给了大理寺,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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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
明朝的特务组织如锦衣卫、东厂、西厂也都有司法审判权,甚至还凌驾于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辖,自行审判、执行。同时,明清的会审制度也完善起来。死刑案件的最高决定权还在皇帝手里。中央集权在司法方面有了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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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清末中国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警察制度。西方警察形象首次在中国亮相,是在租界内。在此之后,中国开始逐渐接受西方的警政思想。
秦朝的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及其长官的名称
秦朝的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及其长官的名称是廷尉。
廷尉:
一、廷尉为秦置官名,为九卿之一。掌刑狱。秦汉至北齐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恢复旧称﹐哀帝元寿二年(前1)又改为大理。新莽时改名作士﹐东汉时复称廷尉。汉末复为大理。魏黄初元年(221)改称廷尉﹐后代沿袭未改。北齐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历代遵行。颜师古云:“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说见《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师古又引应劭说,则谓“听狱必质诸朝廷,与众共之。“
二、廷尉的职掌是管理天下刑狱。每年天下断狱总数最后要汇总到廷尉﹔郡国疑难案件要报请廷尉判处﹔廷尉也常派员为地方处理某些重要案件。有的还可驳正皇帝﹑三公所提出的判决意见。廷尉根据诏令﹐可以逮捕﹑囚禁和审判有罪的王或大臣。礼仪﹑律令皆藏于廷尉﹐并主管修订律令的有关事宜。属于分﹑寸﹑尺﹑丈等度量标准之事﹐亦由廷尉掌管。
儿宽传 原文与翻译文
儿宽传原文:
倪宽,千乘人也。治《尚书》,事欧阳生。以郡国选诣博士,受业孔安国。贫无资用,尝为弟子都养。时行赁作,带经而锄,休息辄读诵,其精如此。以射策为掌故,功次,补廷尉文学卒史。
宽为人温良,有廉知自将,善属文,然懦于武,口弗能发明也。时张汤为廷尉,廷尉府
尽用文史法律之吏,而宽以儒生在其间,见谓不习事,不署曹,除为从史,之北地视畜数年。还至府,上畜簿,会廷尉时有疑奏,已再见却矣,掾史莫知所为。宽为言其意,掾史因使宽为奏。奏成,读之皆服,以白廷尉汤。汤大惊,召宽与语,乃奇其材,以为掾。
上宽所作奏,即时得可。异日,汤见上。问曰:“前奏非俗吏所及,谁为之者?”汤言儿宽。上曰:“吾固闻之久矣。”汤由是乡学,以宽为奏谳掾,以古法义决疑狱,甚重之。及汤为御史大夫,以宽为掾,举侍御史。
见上,语经学,上说之,从问《尚书》一篇。擢为中大夫,迁左内史。宽既治民,劝农业,缓刑罚,理狱讼,卑体下士,务在于得人心;择用仁厚士,推情与下,不求名声,吏民大信爱之。宽表奏开六辅渠,定水令以广溉田。
收租税,时裁阔狭,与民相假贷,以故租多不入。后有军发,左内史以负租课殿,当免。民闻当免,皆恐失之,大家牛车,小家担负,输租繦属不绝,课更以最。上由此愈奇宽。
及议欲放古巡狩封禅之事,诸儒对者五十余人,未能有所定。先是,司马相如病死,有遗书,颂功德,言符瑞,足以封泰山。上奇其书,以问宽,宽对曰:“陛下躬发圣德,统楫群元,宗祀天地,荐礼百神,精神所乡,征兆必报,天地并应,符瑞昭明。
其封泰山,禅梁父,昭姓考瑞,帝王之盛节也。然享荐之义,不着于经,以为封禅告成,合祛于天地神祇,祗戒精专以接神明。总百官之职,各称事宜而为之节文。唯圣主所由,制定其当,非君臣之所能列。
令将举大事,优游数年,使群臣得人自尽,终莫能成。唯天子建中和之极,兼总条贯,金声而玉振之,以顺成天庆,垂万世之基。”上然之,乃自制仪,采儒术以文焉。
翻译
儿宽是千乘县人。攻读、研究《尚书》,拜欧阳生为师。因为国家选拔学业很高的博士,到孔安国门下学习。他家境贫穷,曾经为其他学生做饭。当时,他当雇工,(就)带着经书去耕种,休息时就诵读诗书,他专心学习达到如此境界。因为参加射策担任掌故,任廷尉文学卒史。
儿宽,为人温和良善,凭借正直和智慧在社会上生活,善于作文,但勇猛威武不足,不善言辞。当时张汤是廷尉,廷尉府全部任用文史法吏这一类官吏,而儿宽凭借儒学书生的身份处在他们中间,被认为不懂得府中事务,不让他管理某一官署,任命他为副史,到北边去管理畜牧几年。
回到廷尉府,报上管理畜牧的簿子。恰逢廷尉那时有难以确定的奏章(不合上意),已经两次打回了。掾史不知是什么意思,儿宽就向他解释用意。于是掾史就让儿宽写奏章。奏章写好后,掾史们读了都佩服不已,他们把这个情况告诉了张汤。
张汤很吃惊,召来儿宽与他交谈,于是认为他是奇才,以他为掾史。呈上儿宽所作奏章,很快得到赞许。另一天,张汤晋见皇上。皇上问:“前几天的那份奏章绝不是一般官吏能写出来的,写奏章的人是谁呀?”张汤回答是儿宽。
皇上说:“我原来就听说此人,已很久了。”张汤让儿宽担任上奏、审判定界的掾史,用古法来议决疑案,很器重他。到张汤担任御史大夫,让儿宽任掾史,举荐他为侍御史。晋见皇上,与皇上谈经学,皇上非常高兴,再问了一篇《尚书》。
提拔他为中大夫,又晋升他为左内史。儿宽后来管理百姓,奖励农业耕作,减缓刑罚,整理案件,礼贤下土,致力于得人心。
扩展资料
写作背景:
《汉书》,又称《前汉书》,是中国第一部纪传体断代史,“二十四史”之一。由东汉史学家班固编撰,前后历时二十余年,于建初年中基本修成,后唐朝颜师古为之释注。
《汉书》是继《史记》之后中国古代又一部重要史书,与《史记》、《后汉书》、《三国志》并称为“前四史”。 《汉书》全书主要记述了上起西汉的汉高祖元年(公元前206年),下至新朝王莽地皇四年(公元23年)共230年的史事。
《汉书》包括本纪十二篇,表八篇,志十篇,传七十篇,共一百篇,后人划分为一百二十卷,全书共八十万字。
内容简介:
《汉书》记载的时代与《史记》有交叉,汉武帝中期以前的西汉历史,两书都有记述。这一部分,《汉书》常常移用《史记》。但由于作者思想境界的差异和材料取舍标准不尽相同,移用时也有增删改易。
《汉书》新增加了《刑法志》、《五行志》、《地理志》、《艺文志》。《刑法志》第一次系统地叙述了法律制度的沿革和一些具体的律令规定。
作者简介:
班固(公元32年~公元92年),东汉历史学家班彪之子,班超之兄,字孟坚,扶风安陵人(今陕西咸阳)。生于东汉光武帝建武八年,卒于东汉和帝永元四年,年六十一岁。
班固自幼聪敏,“九岁能属文,诵诗赋”,成年后博览群书,“九流百家之言,无不穷究”。著有《白虎通德论》六卷,《汉书》一百二十卷,《集》十七卷。
叙事题材:
在叙事上,《汉书》的特点是注重史事的系统、完备,凡事力求有始有终,记述明白。这为我们了解、研究西汉历史,提供了很大的方便。至今,凡是研究西汉历史,无不以《汉书》作为基本史料。
在体裁方面。《汉书》与《史记》同为纪传体史书。不同的是,《史记》起于传说“三皇五帝”,止于汉武帝时代,是一部通史;而《汉书》却是专一记述西汉一朝史事的断代史。
这种纪传体的断代史体裁,是班固的创造。以后历代的“正史”都采用了这种体裁。这是班固对于我国史学的重大贡献。
简述秦朝司法机关
先秦:西周时期有从事司法审判的司寇,战国时期,各国也有自己的司法机关,秦国的最高司法官叫廷尉,楚国叫廷理,齐国叫大理。秦朝建立后,中央司法机关是廷尉府,最高司法官是廷尉。地方的司法机关由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父母官)——郡守和县令兼任。
两汉:汉朝中央的司法机关仍然是廷尉,地方则与秦朝相同。但汉武帝之后,王权逐渐加强,出现了尚书台这种中枢组织,尚书台内设立了执法机构,在西汉是三公曹,东汉是二千石曹。从而侵夺了廷尉的司法权。
南北朝: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除了基本继承汉朝司法制度外,也有了一些发展。北齐将廷尉改称大理寺,下属官员也增多了,扩大了司法机关的规模。更重要的一点是,死刑的复核权收归了皇帝,这是古代司法制度的一大变化。
隋唐:隋唐的司法机关是三个: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宋元:宋朝的司法机关也是继承了唐朝的体制,但也有些变化,如宋太宗时期设置了审刑院,侵夺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职权,到神宗时撤消,职权又分归大理寺和刑部。地方的司法机关,州和县也是司法和行政合一的。为了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管理,在各路设立了提点刑狱官来监督各州县的司法事务。宋朝还规定地方司法官必须亲自审理案件,否则处以徒二年的刑罚。从这以后,一直到明清时期,八百多年的时间里,州(府)县官员都要亲自审判案件。元朝在继承前朝的体制基础上,也有变化,在保留刑部和御史台的同时,设置大宗正府来代替大理寺。蒙古人享受了很多的司法特权。
明清:也是以三法司为主要司法机关。但是其职权发生了变化,大理寺的审判权归了刑部,而刑部的复核权则给了大理寺,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明朝的特务组织如锦衣卫、东厂、西厂也都有司法审判权,甚至还凌驾于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辖,自行审判、执行。同时,明清的会审制度也完善起来。死刑案件的最高决定权还在皇帝手里。中央集权在司法方面有了集中体现。古代司法机关的发展变化,体现出皇权逐步加强的趋势,司法机关一直隶属于行政,最终隶属于皇帝,说明了司法仅仅是君主专制的一种工具,司法的独立是很难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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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刘邦不离不弃的彭越,立功无数,最后为何必死
匹夫无罪怀璧其罪。
彭越被杀的理由再明显不过了,「彭王壮士,今徙之蜀,此自遗患,不如遂诛之。」
这段被我打了引号的句子,是吕雉建议刘邦杀彭越的理由。在吕雉看来,彭越是异常勇猛的豪杰,有胆有识,把他流放到蜀地,就是把猛虎放出牢笼,早晚必是祸患,对于可能产生的祸患,自然要想尽办法除掉了。
于是,刘邦同意了吕雉的建议,吕雉指挥原本告发彭越谋反的人站出来告发彭越再一次谋反。之后就是走司法程序,廷尉府认为彭越谋反证据确凿,提议灭彭越的族。
刘邦看了廷尉府的奏章后,批准了,彭越被杀,三族被夷。
看得出来,所谓的走司法程序,不过是走过场罢了,表明刘吕二人也是照章办事的。诛杀彭越一事,也成吕雉的功劳一件,用太史公司马迁在《吕太后本纪》中的原话来说即是,「佐高祖定天下,所诛大臣多吕后力。」
有些事,真的就是看立场的。
我们站在彭越的立场,自然觉得彭越很冤。
好端端地当着自己的梁王,却被太仆诬告谋反,刘邦还算有良心,并没有杀自己,自己在被发配的路上遇到刘邦的原配夫人,琢磨着女人的心肠软,搏一把,看看刘邦的女人能不能帮自己求情,让自己回到故乡昌邑去养老。
刘邦的女人答应了,并带自己一块去了洛阳,可谁想到,这个蛇蝎心肠的女人竟然骗了自己,表面上答应自己的请求,实际上只是稳住了自己,之后向刘邦进谗言,杀自己以绝后患。
但站在刘邦和吕雉的立场上来看,杀你彭越虽是忘恩负义,却又是天经地义。
为了刘氏江山永固,杀你彭越这样一个有潜在威胁的异姓王,有何不可?秦始皇为了江汉永固,连「焚书坑儒」都做得出来,我刘邦和吕雉杀掉你彭越,就是毛毛雨了。
司马迁把魏豹和彭越合在一起作传,传记的名命为《魏豹彭越列传》,把两个诸侯王合传的原因是二人都勇猛,在被虏被擒后都不愿意痛快赴死,都在尝试一切可能的办法觅活。
司马迁对魏豹和彭越这种宁为阶下囚也不肯死的行为给予了高度评价,在司马迁看来,二人之所以不肯死,是因为二人不甘心,凭二人的本事,一旦能够逃出生天,手握丁点权柄,必能搅得天翻地覆,创一番伟业。
但是,也正因为他们太有本事了,所以站在刘邦和吕雉的立场,尤其是站在吕雉的立场上看,彭越必须死,彭越不死,刘邦百年后,彭越必为祸患,那时,以刘盈的仁弱,估计是对付不了彭越的。吕后终不能让自家的江山像前秦一样,二世而终吧?
三国时候的官府建筑
将军府,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府,九卿(太常、光掾、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中书监:曹操为魏王时,设置秘书令以处理尚书章奏。司隶校尉:汉武帝始置,负责督率京城徒隶,从事查捕奸邪和罪犯,简称司隶。刘备在蜀称帝时以张飞为司隶校尉
司金中郎将:曹操于建安十年(205)置,掌管冶铁、钱币和农具的铸造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