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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 付彪(职员)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刘军
▲网络红人“郭有才”。图/社交平台截图
5月23日,网红“郭有才”在个人社交平台上发布了自己的第一首原创歌曲。此前,“郭有才”因翻唱《诺言》火遍全网,短时间内涨粉千万。
但和流量一起到来的是乱象和质疑,据新京报报道,歌曲《诺言》作词人丁晓雯近日称,“郭有才”翻唱是商业行为,应将利润合理分配给歌曲创作人。在直播间内翻唱老歌、接受大量打赏是否涉及侵权?这一问题再次引发了争议。
“郭有才”因翻唱老歌《诺言》走红,在他此前的直播中,也往往是由粉丝点歌,他来演唱,直播间内打赏不断。而其发布的翻唱视频和直播中,基本都未注明原唱及词曲作者。
一些人认为,“郭有才”翻唱属于盈利性质,已涉嫌侵权;也有人疑惑,那么多主播直播时唱歌或配乐,难道都侵权了?
事实上,网红在直播间翻唱歌曲或将歌曲用作背景音乐的情况屡见不鲜。此前已有多位主播因此被诉侵权,也有直播平台被起诉。
比如2022年,某知名游戏主播因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被版权方起诉索赔10万元,后经与著作权人沟通以公开道歉的方式获得谅解。
2021年,一些主播也因未经著作权方授权在直播间多次演唱歌曲《小跳蛙》遭起诉,最终平台方被判赔经济损失及律师费。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多项权利,并明确了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应该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就是说,在直播间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构成商业性使用的可能性较大,未获得权利人许可很容易被认定为构成侵权。不过,究竟要不要赔偿,主要看权利人想不想较这个真。
比如,如果直播间观众数量少、主播获得收入少,一般权利人也会因无法获得足够维权收益而放弃维权。
许多案例都警示,直播间翻唱歌曲有风险,不能“想唱就唱”。只要主播未取得歌曲权利人许可而在直播间翻唱,或将歌曲用作背景音乐,严格来说均属侵权。因此,主播要避免侵权风险,须全方位把握音乐版权的边界问题。
如果无法判断自己对音乐作品的选用是否构成侵权,而为每首背景音乐取得授权更难以实现,主播则有必要加强与有关平台的合作,让平台保障自己能够选用到需要的并已取得授权的歌曲或背景音乐。
目前,很多大平台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向平台用户提供音乐作品,主播可以在平台协议约定的使用场景、方式、期限内使用,一般不会涉及侵权问题。
那么,直播翻唱时关闭打赏功能、不接受打赏,是否仍涉及侵权问题?
对此,有律师表示,无论是否开放打赏功能、能否直接从直播行为中获利,都不是判断其是否属于商业行为和是否侵权的标准。即使不接受打赏,流量往往也能“变现”,包括提升商业价值、吸引带货或赞助,最终仍可获得商业利益。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网络直播表演也是具有创新性的文化创意产业,其自身的发展同样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主播和平台在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时,都应有版权意识,尊重他人著作权利。
要想让“郭有才们”摆脱侵权争议,显然不能只是关闭打赏功能那么简单。提升版权保护意识,从源头解决直播翻唱歌曲的版权问题才是正道,如此也才有利于直播行业的自身发展。
值班编辑 古丽
本文部分内容首发自新京报公号“新京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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