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是如何一步步陷入债务泥潭的?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公司,股东即使股权已经转让,也要承担责任。

郑爽是我特别喜欢的明星之一,但是,不断陷入各种纠纷,从税务到代孕生子,从合同纠纷到撤销权纠纷,一波又一波,最终陷入泥潭无法自拔。

之前李亚鹏因为替人担保,承担了好几千万的赔偿责任。郑爽因为开办个人工作室,被判决承担9000多万元的责任。公司之间纠纷,为啥总会扯上明星,郑爽为啥会被判决承担责任呢?

郑爽未履行金额超1.2亿:-风君娱乐新闻

但是,霍尔果斯尚晖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是浙江东阳尚晖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东阳尚晖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上海菲比文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五家公司,和郑爽一毛钱关系都没有不会扯上郑爽。

这些纠纷,是如何扯上郑爽的:明星为何频频被判决赔钱?

一、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是如何扯到郑爽的?

今年4月,郑爽主演的《翡翠恋人》出品方之一的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起诉郑爽等。

撤销权纠纷,是指因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形下,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时产生的纠纷。该案在沈阳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因为没有搜到相关判决,不太明确撤销权纠纷内情,也不知道法院如何判决。大概率因为郑爽无偿受让某公司财产,被债权人起诉撤销,让后要求郑爽退回这些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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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星开办工作室很危险,应该对该工作室的债务承担责任,郑爽因为开办工作室,被判赔偿9000多万。

郑爽是很多人喜欢的大明星,但是,因为缺乏法律常识,设立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该工作室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9000余万,而郑爽是工作室的开设者,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郑爽设立的是公司,郑爽就不用承担责任,即使郑爽是股东,也只会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股东责任。

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2016年1月13日,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策划服务合同书》,策划服务期限为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0日中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策划服务费总计3050万元。

同日,该公司与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甲方邀请乙方艺人郑爽参与涉案影视剧的拍摄,出演本剧第一号女主角;拍摄工作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中间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艺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因劣迹,从而遭受国家新闻出版局或广电总局封杀影响本剧至拍摄和上映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酬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截止当时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分多笔向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支付合计3050万元,付款用途均注明涉案影视剧服务费。然而在涉案电视剧拍摄完毕后,2021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通报,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查明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并依法作出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同年,郑爽代孕事件也被揭发。郑爽相关作品纷纷下架。

郑爽被海宁东开之星告上法庭后,2021年12月16日,松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郑爽返还服务费30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一审判决后,郑爽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2023年7月,郑爽及其个人独资的九江羊群效应影视文化工作室、九江酷酷熊影视文化工作室新增限制消费令,申请人为霍尔果斯尚晖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及服务合同纠纷。公开资料显示,尚晖影视为郑爽主演《绝密者》出品公司。据风险信息显示,此前郑爽及两工作室已因上述案件被强制执行约1.28亿元。

2023年12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向郑爽送达公告:因未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执行,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后执行中作出的法律文书等,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另行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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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虽然郑爽在国外无法执行,但是,郑爽一旦回国,就有可能出不去了。

如果郑爽入境,可能被限制出境了。

所以,郑爽在债务结清之前,可能不会回国。

明星到这一地步,令人唏嘘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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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即使转让股权,没有实缴的股东,前手后手都要承担责任,初步估计,最少好几十万股东要吃官司了。

之前,未缴纳出资,只要找一个接盘侠,把股份转让给他就没事了。现在不行了,即使转让了,只要接盘侠没有足额缴纳出资,转让的和接盘的,都要承担责任了。全国企业5000万家,即使百分之一公司存在这样的问题,也有几十万已经转让股权的股东要被起诉了。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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