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的故事》已经落下帷幕
许多人认为这是一部都市情感剧
故事中的女主角黄亦玫
在经历了不同的情感之后明白了幸福的要义
“从此我不再希求幸福,我自己便是幸福”
但孝法君觉得这部剧除了情感的内核
也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普法剧
不信?
孝法君一一说给你听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家庭暴力”
1
方协文与黄亦玫结婚以后,担心玫瑰离自己而去,对玫瑰的生活多加限制,比如怀孕期间玫瑰想回北京住几天,方协文不同意;生完孩子后,玫瑰穿着漂亮裙子去面试,方协文逼着玫瑰换成裤子等等。不仅如此,他还在玫瑰的手机上偷偷安装了定位追踪。那么这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吗?
法官说法
我们传统的认知中,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方式为殴打、捆绑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但是,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除了身体伤害,精神的侵害也属于家庭暴力。
剧中,方协文经常性怀疑玫瑰、指责玫瑰,偷偷安装定位监控玫瑰的生活,让阳光热烈的玫瑰在这段婚姻中始终郁郁寡欢,方协文试图通过对玫瑰言语侮辱、精神折磨等方式来“控制”玫瑰,是一种隐性的精神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信任是一种自我安全感,源于自我内心深处,与对方情况无关。婚姻无法通过控制获得幸福,婚姻的幸福是平等的互动,平等是优美关系的基础。只有双方平等地沟通,互相地信任,才能真正经营好共同的婚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2
上海读研究生期间,黄亦玫在一家饭店打工,某日一对夫妻前来吃饭,两人言辞激烈,爆发争吵,丈夫对妻子进行殴打,此时黄亦玫挺身而出,询问女生是否需要帮忙报警。那么遭遇家庭暴力应当怎么办?
法官说法
家庭暴力,不管有没有造成实质后果,只要出现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就属于违法,受害者就可以报警。除此之外,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夫妻一方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剧中,女方遭遇家庭暴力,在玫瑰询问其是否可以报警时,她却选择容忍、原谅,殊不知一次次的原谅只会让暴力愈演愈烈。因为忍受并不能让婚姻走向幸福。而玫瑰在与方协文的婚姻生活中遭遇“家庭暴力”,毅然选择离开,完成自我救赎,最终成为热烈绽放的玫瑰。
免遭暴力侵害,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摁住家暴的“拳头”,不仅需要法律武器,更需要受害人勇敢发声和全社会共同努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来源:陈诚
编辑:李洁
审核:郭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