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为有力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推进执源治理工作,上海嘉定法院特推出“假如三国也有执行”系列短片,采用“原创视频+手绘漫画”相结合的方式,以三国时期的经典故事为蓝本,通过虚构的情节设计,将历史故事与现代执行理念和规则相结合,传递执行态度,鼓励当事人主动履行、诚信履行,为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格局,营造和谐稳定诚信的社会环境注入生机与活力。
执行过程中,我们会碰到一些被执行人试图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逃避执行,但实际上,如果原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仍有可能被法院限制高消费。而且,在数字执行的背景下,法院通过收集比对碰撞各方数据,能够更加精准判断相关人员是否为实际控制人或直接责任人。因此,我们在这里告诫部分被执行人,妄图以各种方式逃避执行是徒劳的,诚信履行债务方为经营之道,做人之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短片策划丨执行局
漫画丨张婧瑜
责任编辑丨蒋凯雯
执行编辑丨阮艳
执言执说系列短剧《假如三国也有执行》 第二集“智取曹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