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的古代中国社会诞生了许多令人瞠目结舌的习俗,尤其是对待女人和性这些方面,更是达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步,下面就来看一下,古代中国不可思议的性变态现象。
中国古代性变态现象之一:娼妓
娼妓,作为一种制度和职业,可追溯到春秋时,文献中有齐国管仲在都城建女闾以增加国库收入、越国勾践征集寡妇以满足军士性欲的记载。
古代提供性服务的女子有两种,即娼和妓。娼字从女从昌,昌本义为“街市喧闹”,故娼即“站街女”,在街市热闹处揽客。
娼没有取悦男性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多为已婚或已育的中年女子,俗称“娼妇”。交易对象多为社会底层劳动者。
妓者,顾名思义,年纪轻,受过专业训练,有专门的服务技能,比如会琴棋书画,会吟诵唱和,服务对象多为达官贵人,文人雅士。即除了提供原始的肉体满足外,妓女还能使客人产生精神愉悦感。
在先秦时代,统治阶级将沦为奴隶的女性作为官妓来供军士娱乐的现象。汉代时,军中开始配备女乐,设置营妓,同时,富豪人家也普遍蓄养女乐,卖艺亦卖色。纯营业性的娼妓大约出现于魏晋南北朝时期。
而官妓制度的形成却出现在唐代。唐代是官妓的发展时期,为娼者在官府注籍登记,由官府供应脂粉,在官府设立的机构中“营业”。妓女的来源不同,有的从私妓选拔入籍,有的由鸨母用钱买幼女调教而成,有的则以罪人的女眷为娼妓。妓女一入官籍,往往失去人身自由,连出游也受限制,宋代的娼妓制度在沿袭唐代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即私妓开始盛行。
宋代对官吏宿妓有一定的禁令。明代中期取缔了官妓,从此娼妓完全归私人经营。同时明朝政府严禁官员出入妓院,情节严重的,“罢职不叙”(《菽园杂记》)。到了清代,娼妓中不仅出卖色相,而且还有赌博、鸦片烟流入其中。
清代中期以前,对开设妓院及宿娼者还有一定的禁令,但清朝中期以后形同虚设。到光绪年间,官府设巡警厅,公开抽缴妓捐(税),交税的便是官妓,不交税的便是私妓。这样便在法律上公开默认了妓女,也变相复活了绝迹已久的“官妓”,并且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民国。
中国古代性变态现象之二:媵妾制
贵族男子在娶嫡妻时,同时娶若干陪嫁女子,这就是媵制。春秋时,一个夫人带侄女、姐妹随嫁。一国嫁女,别国送媵,此制是远古习俗。陪嫁女子处于从嫁地位。媵妾制是古代一夫多妻制的表现形式。秦汉后演变成封建帝王的后妃制。
古人置妾的冠冕堂皇之目的是多生育儿女,以继后香灯。同时,妻妾成群既满足男子色性需要,也成为某种等级身份的标志(如贵族、官员置妾有数量规定)。
妾的地位比正妻低,但年轻美貌的妾得男子宠爱,妻妾争斗是家中无休止的内战,结果往往两败俱伤。妾随时被弃,任意处置,如唐朝张巡守城断粮时,即把爱妾煮熟,让部下吃以鼓励士气。
中国古代性变态现象之三:守节、殉烈
丈夫死后,立志不嫁,坚守贞操,抚育子女,直到老死就是守节行为,这样的妇女称为“节妇”。儒家礼教对妇女“从一而终”的要求,不但于丈夫生前要贞洁,死后还要守节。
妇女为夫守节、殉节有两种:一种是帝王、贵族、大官僚死后,其妻、妾、宫女、侍婢守节或殉节,这是被逼的;另一种是妇女受封建道德观念毒害,在当时社会舆论及社会风气影响下,“自愿”守节或殉节的。
表彰贞妇始于汉宣帝,但真正成为习俗是理学提倡和官方表彰的结果。理学家认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寡妇改嫁就是失节。元明两朝特别鼓励殉烈,清代更重视寡妇守节抚养幼孤侍奉公婆,表彰节妇一直延续到民国初期。表彰守节给家族带来荣誉,却给妇女带来痛苦。
中国古代性变态现象之四:殉葬
用活人殉葬,是中国古代一项残忍野蛮的制度,秦汉以后有所收敛,往往代之以木俑、陶俑。秦汉以后就很少有人殉葬了。
但到了辽代,人殉之风死灰复燃,辽太祖耶律阿保机死后,述律平甚至强迫一百多名大臣殉葬。此后,金,元,明初都有殉葬制度。直到明英宗结束了殉葬制度,后清初,殉葬制度再次重现,又到了康熙时才结束了封建时代的殉葬制度。
活人殉葬,殷、周君王死后就很盛行,他们死后把把生前享用的一切,包括美妻艳妾都送到坟墓中去。考古工作者从已经发掘的古墓中发现,殷墟侯家庄商王大墓中有164具殉葬者的骸骨,商王妃妇好墓有16人殉葬,曾侯乙墓有21具殉葬者的尸骸,全部为年青女子。
周朝那个烽火戏诸侯丢了江山的周幽王,他的墓中有百余尸体,其中只有一具是男性,其余全为女性,都是他的姬妾美人,应该说都是从死殉葬的后妃宫女。
中国古代性变态现象之五:宦官
宦官,是中国古代专供君主及其家族役使的官员。自东汉时期开始,均为被阉割失去性能力的人。宦官也称太监、公公、寺人、阉人、内官、内侍、中官、中涓、内竖、中贵人,是指古代宫廷中替皇室服务并阉割掉外生殖器的男性。
阉割方法有四种:割去全部阴茎和睾丸;只割睾丸;将睾丸压碎;割去输精管。《末代太监秘闻》一书还介绍有“绳系法”,即用麻绳将幼儿从睾丸根部死死系住,久而久之生殖器就失去功能,并逐渐坏死了。
另一种方法是给幼儿服用一种麻醉药,然后用针不间断地扎刺睾丸,使之逐渐失去功能。阉割之后,须居密室,避风百日,露风即死,无药可疗。又须选取未成童者为之,壮者受宫多危险。宫后,即声雌颔秃,髭须不生,宛然女子矣。
官是负责宫廷杂事的奴仆,不得参与国家政务,但因与皇室朝夕相处,遂能博取信赖或有可乘之机,故在一些朝代中存在着宦官掌握国家政务大权的情况。
中国早期宦官不一定都是阉人,在东汉之后才完全使用阉人做宦官。唐甄在《潜书》中这样描绘太监:“望之不似人身,相之不似人面,听之不似人声,察之不近人情。”
用阉割过的男人作为宫廷内侍并非中国独有产物。以往朝鲜、越南的皇室也喜欢使用去势的男性作为内待,中东国家埃及、波斯、印度,土耳其等古文明都曾经有相同的做法。
圣经新约中亦有向来自非洲埃塞俄比亚的太监传福音的记述。英文中太监(eunuch)一字即由希腊文“守护床的人”转变而成,可见宦官在中外本来都是为了保护后宫贞节、皇族血统而设。土耳其人使用的是黑人太监,名为诸女领班,也有白人太监,但黑人人数多,势力也较大。
中国古代性变态现象之六:缠足
缠足始于五代宫廷,后唐李后主宫女窅娘用帛缠足,屈成如新月的形状跳舞。宋朝青楼歌舞女子,普遍缠足以满足士大夫趣味,渐成为城乡民间风尚,母亲将幼女天足(指古时妇女没有经过缠裹的脚)缠成病态,为的是能嫁人。
缠足是中国封建社会汉族特有的一种装饰陋习。其具体做法是用一条狭长的布袋,将妇女的足踝紧紧缚住,从而使肌骨变态,脚形纤小屈曲,以符合当时的审美观。
在缠足时代,绝大多数妇女大约从四、五岁起便开始裹脚,一直到成年之后,骨骼定型,方能将布带解开;也有终身缠裹,直到老死之日。
妇女缠足在清代可谓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社会各阶层的女子,不论贫富贵贱,都纷纷缠足。甚至远在西北、西南的一些少数民族也染上了缠足习俗。
与此同时,女子小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崇拜与关注。这一时期,脚的形状、大小成了评判女子美与丑的重要标准,作为一个女人,是否缠足,缠得如何,将会直接影响到她个人的终身大事。
在当时,社会各阶层的人娶妻,都以女子大脚为耻,小脚为荣。“三寸金莲”之说深入人心,甚至还有裹至不到三寸的。以至出现女子因脚太小行动不便,进进出出均要他人抱的“抱小姐”,而且这样的女子在当时还挺受欢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