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三编里说:“奴隶制准确说来是一个人完全拥有另外一个人,后者的生命、财产完全属于前者。”这是对奴隶制的定义。

我们无法从奴隶制中得到好处

奴隶制最显著的特点是人身依附关系。这种制度并不是一种好的制度,它不仅对奴隶有害,而且对奴隶主也无益。奴隶制使奴隶主的政治美德丧尽,无意间变得傲慢、暴躁、凶恶、荒淫及残酷,他们不知道自由就是被认识的必然性,而受自己的欲望奴役。在人类社会里,最骇人听闻的罪恶大多发生在奴隶制的社会中。

每天都有人说“真希望我能拥有奴隶”,但如果要通过抽签的方式来决定谁做奴隶、谁做奴隶主,估计没有人愿意这么干。我们无法从奴隶制中得到好处,这是显而易见的。

同样,无论是国家还是城邦,都不需要奴隶制。奴隶制的出现代表着氏族公有制已经破灭,社会组织变成了压迫的力量。

人们曾以为泛滥的民主制度是雅典城邦衰落的原因,因为雅典人朝令夕改,把城邦变成了暴民舞台。他们流放地米斯托克利,处死苏格拉底,惩罚伯利克里。繁荣富强的国力,促使雅典走向对外扩张的殖民道路,最终在伯罗奔尼斯战争中惨败。

然而,造成雅典衰败的根本原因并不是民主,而是奴隶制,雅典对外扩张是因为奴隶制发展的结果。日益提升的生产力水平催生雅典对劳动力的需求,但破产的自由民因奴隶制的约束,无法下降为奴隶来补充劳动力,这才诱发了雅典对外扩张、掠夺奴隶、奴役他国的野心,奴隶制导致了雅典城邦的衰落。

那么奴隶制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呢?它究竟起源于哪里?对此,政治理论家们的观点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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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的奴隶交易

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些人生而为奴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是继柏拉图的《理想国》及《法律篇》后,又一政治学名著。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家庭中都存在着天经地义的奴隶制,家庭是城邦的基本单位,而一个完整的家庭是由奴隶和自由人组成,所谓“由于男男女女主人奴隶之间的联系结合,首先便形成了家庭”,家庭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形成的基本共同体,他们的关系是主人和仆役、丈夫和妻子、父亲和儿子。

家庭联合成为村落,村落再联合成为城邦。城邦里,具有才能及远见的人成了统治者和主人,而拥有体力能够劳动的则成了被统治者及奴隶。奴隶与主人有同样的共同利益,他们服从于主人的统治,在主人的带领下走向富强的道路。

亚里士多德说:“作为一种财产,奴隶完全属于主人。”“奴隶具有不属于自己而属于他人的与生俱来的本性和职能。”那么为什么有些人生来就是属于他人的呢?亚里士多德说这首先是一种“必须”,而且“利大于弊”。统治者总是优秀的,具有伟大的人格及品质,人天生就是不平等,有的人聪明些,有的人愚笨些。身体健壮者适合体力劳动,聪明睿智者适合脑力劳动,前者为奴,后者为主。

对于奴隶来说,服从于奴隶主就如身体服从大脑一样自然而然,而且这种服从是有利的,它不仅能够造成家庭致富,还可以实现城邦的富国强兵。对奴隶而言,爱国就是爱自己的奴隶身份。因此,亚里士多德做结论说:“显然,有的人天生就是自由人,有的人则天生为奴,对于后者,奴隶属性更为有益,也合乎自然。

亚里士多德认为奴隶制起源于社会的自然发展,合乎于自然,有些人就该生而为奴。在这样的城邦里,占统治地位的是权威而不是法律,城邦就像一个家庭一样,实行家长制,主人的分内之事是治国理政,奴隶的本分则是生产劳作。

对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一针见血的反驳说:“亚里士多德的看法是正确的,但他本末倒置了因果关系。每个生来就处于奴役状态的人就是为遭受奴役而出生的,这一点真是再确定不过了。”只有在奴隶制度的统治下,人们才生而为奴;并不是人们生而为奴才造成了奴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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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年)

罗马法学家认为奴隶制源自人的同情心

查士丁尼的《理论汇编》认为奴隶制源于人所固有的同情心,首先,为了避免战俘被杀害,人们同意把他们当成奴隶;第二,为了避免债务人被债权人虐待,人们允许债务人卖身为奴;第三,当父辈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时,孩子应跟随父辈一起成为主人的奴隶,以便讨生活。

对于这些说法,孟德斯鸠卢梭都进行了反驳:

第一、杀害俘虏的行为“被全世界国家唾弃”,当敌人放下武器成为俘虏之后,胜利者所拥有的只是看好俘虏的权利,让他们不能再成为祸害,而不是拥有对他们的生杀大权。格劳秀斯曾认为奴役权来自战争和暴力,胜利者可以拥有对被征服者的生杀大权,而后者则能够以自己的自由为代价来赎回生命。卢梭认为这种观点从法理上说不通,因为战争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人们之间只有作为士兵才成为敌人。战争的目的是摧毁敌国,而不是抽象的杀光敌国的人。当敌人放下武器、投降之后,就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的工具,而是一个拥有基本人权的人。格劳秀斯把奴役权建立在生杀大权之上,但奴役权里就包含着生杀大权,主人可以随意杀死自己的奴隶,这样权利的来源就变成了自己,造成恶性的循环。“奴隶”跟“权利”是背道而驰的,“奴役权”不是一种权利。

第二、说债务人为了避免虐待可以卖身为奴同样站不住脚。买卖是一笔交易,奴隶把自己出售给奴隶主,但他自己就是奴隶主的财产,因此他实际上没有得到任何东西,买主也没有付给他任何东西。卢梭说:“放弃自由就是放弃成为一个人,就是要交出人权甚至还有人的责任。”奴隶把自己的一切权利都交给里奴隶主——包括不被虐待的权利。

第三、认为孩子应当跟父辈一起为谋生活而作奴隶乃是一种虚妄。“人连出卖自身的权利都没有,怎么有权出卖子女的权利?”这完全超出了父权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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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1712-1778)

奴役权的真正源头

孟德斯鸠认为奴役分为两种,一种是“将奴隶跟土地绑在一起……他们不在主人家里劳动,只需上交一定量的粮食、牲口、纺织品给主人即可”,这种奴役叫作“属物的奴役”,中国古代的自耕农、欧洲中世纪的农奴都属于这种,他们是政治奴隶;此外还有一种奴役,那就是作为主人的财产,住在主人的家庭里,与主人建立起人身依附的关系,这种奴役叫作“属人的奴役”,属于民事奴役

民事奴役出现奴隶社会中,而政治奴役出现在专制国家中。

《论法的精神》对当时欧洲封建社会出现的奴役权的来源进行了考察分析,其中最直接的就是专制。专制政体毁掉了公民自由,在这种政体之下,自由一点价值都没有。而且在这种国家里,人民更能容忍民事奴隶制,因为他们本身就已经是政治奴隶了。既然臣民已经没有了公民自由、政治自由,他们又怎么会在乎人身依附关系呢?既然他们都是皇帝的奴隶,他们也必然觉得奴役比自己更弱势的人乃是合理的,他们仰慕强者并且挥刀向更弱者

因此,孟德斯鸠说:“在那些国家中,自由民因太过软弱,无法与政府对抗,便想办法变成那些暴政实施者的奴隶。”当然,这种人不是真正奴隶,而是鲁迅所说的奴才

在君主立宪的国家里,不能有奴隶,因为这种国家重视人性、崇尚荣誉,而且是依靠法律而不是权威进行治理;在共和国里也不会有奴隶制,民主政体认可所有人政治地位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在贵族政体里,法律尽可能让全体民众在政体性质许可的范围内,实现最大限度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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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1689—1755)

奴役权的其它源头

政体是奴役权的直接源头,此外,社会生产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增多则是奴役权产生的根源。生产的发展改变了氏族的分配方式。最初的强力在于经济上的优势,占有土地、生产资料和粮食,才能够组建武装部队,对外掠夺,对内防卫。

有些地方的奴役权源自风俗,某些民族因风俗差异而敌视其他民族,人们出于成见,而将理智、法理弃之不顾,野蛮的奴役他族,例如西班牙人在南美洲所建立起来的奴隶制度。

有些地方的奴役权则来自宗教,孟德斯鸠说宗教思想激励殖民者在美洲犯下各种罪行,“这帮强盗都是十分虔诚的教徒”,为了传教方便,他们居然规定传教者对非教徒拥有奴役权。

还有一些地方,奴役权来自于理性的败坏,卢梭说:“强力造就了第一批的奴隶,而他们的怯懦则使这种情况永续下去。”被压迫的奴隶不仅丧失了一切,甚至还丧失了不做奴隶的反抗思想。“他们热爱自己的奴役状态,正如尤利西斯的伙伴们热爱他们的野蛮状态。”要是说有天生的奴隶的话,那么这种人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