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索寒雪 北京报道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提出了“以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心,针对涉及道德伦理的网络不良信息,尽快建立完善治理法律制度的建议”。

他认为,对炒作不良信息的“网红”应该立法抵制。

“博眼球”行为危害青少年

孙宪忠认为,虽然在我国进入信息化社会以后,我国社会主导的互联网信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尊重的,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信息是屡禁不绝的,其损害的扩张性效应是严重的,而相关的法律治理是有缺陷的。

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建议对炒作不良信息的“网红”立法追责-风君娱乐新闻

当前网络世界中炒作、三俗、拜金、炫富、宣扬色情丑闻等不良信息泛滥成灾。例如,最近还有刑满释放人员利用短视频直播,炫耀服刑经历、美化服刑生活、丑化政法机关,以达到博眼球、赚流量的目的。这些网络不良信息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影响极坏。

有关调查报告就发现,有30.3%的未成年人都曾在上网过程中接触到网络不良信息。面对这样的情况,实在有必要强化相关法治,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网络文化的引领。

近几个月来中学生胡某鑫自杀的案件,大量不良信息传播,多数涉嫌造谣。即使在地方公安局公开发布该中学生确系自杀的信息之后,某知名作家还是在网络上发布了该学生血液被抽空、人体器官被摘除等谣言,一夜之间传遍全国,造成社会极大惶恐。

目前,这些不良信息虽然也得到了治理,但治理是相当滞后的;而且,似乎除了封禁这些信息之外,对其中的“造事者”,还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方面的报道。

比如,某被法律处罚的人回归社会后所说的“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这句话,其表达的显然是一种不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但是却在网络上被炒作成网红,大量自媒体记者竞相采访此人,甚至还出现了媒体公司竞争邀请此人加盟的现象。这个信息曾经很长时间都没有得到处置,给人一种我国社会鼓励不劳而获、仅仅依靠低俗语言就可以发家致富的强烈印象。

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认真思考现代化信息条件下网络的巨大力量。“必须认识到网络传播不良信息极端放大的社会效果及其社会治理的法律问题。当然我们要看到一些网络经营者明显失察,只想挣流量不考虑网络不良信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法律秩序的损害的严重性。”孙宪忠表示。

但另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些不良信息时立法滞后、措施零散、时间滞后。对制造这些不良信息的人,也就是造事者,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显然立法上还是欠缺的。

孙宪忠认为,当前要提高对网络不良信息损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问题的认识,尤其是要重视网络传播不良信息造成扩张性消极影响的问题,尽快建立立法、执法和司法上的系统措施。

“这个建议的基本出发点和要求,就是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建立统一而且完善的互联网信息监管制度,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的设计,化作实操性的法律规则。”孙宪忠表示。

对道德伦理损害严重就是违法犯罪

按照我国《宪法》第24条,明确地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国家法治发展的指导思想。我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作为国家建立完善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我国社会各种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指导思想。因此,我国的网络法治建设以及网络上开展的各种活动,都应该把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基本的出发点。此外,我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一些行政规章性质的规则,都包括了一些针对网络言行的规则。

“古往今来,道德伦理都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因为对道德伦理的损害,严重的就是违法犯罪;即使尚不能构成违法犯罪的,也不会受到社会的承认。在信息化社会之前,这些少许轻微的违背道德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一般不会太大,但是在进入信息化社会之后,不良信息损害会被扩张性放大甚至极端放大。在过去可能属于被一般人认为无伤大雅的信息,也会因为网络的无所不在无时不在,而造成人人皆知的效果。这种损害的扩张性效应,违背我国《宪法》确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立国之本,这一现象让人担忧。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有关部门对这些不良信息的处理总显得不及时,法律措施上总显得有欠缺。”孙宪忠表示。

目前我国的立法中,不论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还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针对网络不良信息的立法资源是远远不足的。

孙宪忠总结,首先,从制定法律的角度看,我国现在还没有针对网络不良信息治理的国家立法,也没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现在最有针对性的规则是网信办制定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生态治理规定》”)。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要求,它不是法律法规,甚至还不能确定它是行政规章。这样的低层阶的立法资源,在应对如此复杂的社会问题时,很显然有捉襟见肘的缺陷,因此我们建议要制定相关法律,至少应该制定行政法规才行。

但作为网络不良信息治理的主要法律依据,《生态治理规定》的法律效力是不够的,尤其是在协调更多的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时候,这样层级的规则难以适用。而且,这一规定,也没有办法规定建立上文提到的、对“造事者”追究法律责任的制度。显然,《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也包括要管控违法信息的内容,但是却没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伦理的不良信息的内容。而且“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等概念从逻辑上来看,也很难认为包括这些内容。所以,我们认为,应该尽快将《生态治理规定》这样的规则的法律位阶提升上去,应该制定国家立法,至少应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孙宪忠建议:“将来如果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法或者行政法规,必须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具体规定网络不良信息管控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在起草阶段建议对此作重点深入讨论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