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工时制度中,除了标准工时制以外,还包含一些特殊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简称为“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计件制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
“做一休一”“做二休一”等类型的岗位,就是典型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不同于标准工时制,这些在实行综合工时制企业上班的朋友,对于休假的概念是模糊的。同样,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也对如何管理综合工时制员工的休假情况一知半解。
规避企业风险与劳动纠纷,“做一休一”这类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如何休年假,如何休法定假,加班费怎么算,这篇文章帮您梳理清楚。
| 案例 |
小A是某便利店工作人员,累计工作3年多。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小A实行“做一休一”的轮班制,每天工作10.5小时,法定节假日也不予休息。
一年后,当小A表示自己应享有5天的年休假时,被老板拒绝,并告知“综合计算工时制没有年休假”。另外,由于便利店一直未给小A缴纳社会保险,且并未支付小A加班工资,双方发生争议,小A诉至劳动仲裁。
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便利店表示愿意为小A补缴社会保险,但认为小A一年中包括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时间是365/2=182.5天,每天工作每天工作10.5个小时,共为1916.25个小时,未超过自身企业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批复中的年计算周期——200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所以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因此,只要是满足这个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带薪年休假。所以,案例中小A的老板说 “综合工时制没有年休假”的说法并不正确。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综合工时制有别于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时间大多会超过8小时,休息、休假单位应通过民主程序,在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
以小A为例,他的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应依法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加班。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员工:
01. 如果工作日刚好是标准工时制员工周休息日的,那么属于正常工作;
02. 如果工作日刚好是法定假日,应按照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工资;
03. 如果休息日刚好是法定假日,需补休一天或按照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工资;
04. 如果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出时间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便利店安排小A “做一休一”,除去法定节假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并未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无需向小A支付加班工资。但是,法定假日安排小A工作时,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最终,劳动仲裁依法支持了小A要求补发法定节假日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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