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出生的胡某因为房东擅自进房检查而与其产生矛盾,为了让民警上门调解,她用打火机将被单点燃。检察官对此案做出评判。
1996年出生的胡某大学毕业才一年多,在上海某集团公司担任产品规划师,租住于上海市龙吴路某小区29楼出租房内,因为房东擅自进房检查而与其产生矛盾。2019年12月3日晚,胡某下班回到家中,发现房东又进过她的房间,于是打电话和对方理论,房东说因为要应付群租房检查才进房间的。胡某认为这个星期已经未经其同意已经进房间2次,把房间弄得很脏,跟她理论又得不到正面的答复。
1996年出生的胡某因为房东擅自进房检查而与其产生矛盾,为了让民警上门调解,她用打火机将被单点燃。检察官对此案做出评判。
“因为房东今天又进了我房间一次,我非常气愤,就拨打了110报警,说与房东有纠纷,要求民警上门调解。当时接线员解释说,民警到场调解需要房东和房客都在场,我听了这话马上就和接线员说:是不是我要点把火,民警才肯到场调解?”这话说完胡某就拿了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大厅内卫生区域围着的被单一角点燃,因为被单是棉质的,所以火一下就烧起来了。当时胡某还在和接线员通话中,在电话里胡某和接线员说房间已经着火了,接线员立刻询问着火地址和是否需要119到场。
1996年出生的胡某因为房东擅自进房检查而与其产生矛盾,为了让民警上门调解,她用打火机将被单点燃。检察官对此案做出评判。
承办检察官指出,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放火罪是危险犯而不是结果犯,也就是说,构成此罪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胡某点燃被单的地点是高层居民住宅的群租房内,用被单改造的帘子已独立燃烧,且迅速烧至天花板附近,帘子附近堆放有大量木板等易燃物品,如果其他合租人未及时扑灭火势,很可能引燃其他物品,酿成火灾。虽然胡某放火是为了逼房东出面解决问题,并无放火烧毁房东财物等报复泄愤的动机,但她明知放火点燃布帘可能使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于危险之中,仍然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具有放火的故意,因此已构成放火罪。